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吴明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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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吴明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松赞林寺海拔【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渝02行终2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鸿声程杨蒋乾巽 
【审理法官】程鸿声程杨蒋乾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吴明发 
【当事人】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吴明发 
【当事人-个人】吴明发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德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德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德张珍辉 
【代理律所】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 
【被告】吴明发 
【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诉讼主体、案件管辖法院等问题均无异议,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管辖第三人鉴定结论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采信证据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诉讼主体、案件管辖法院等问题均无异议,不再赘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县社保局是否应当支付吴明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此评析如下:    吴明发的用人单位为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碓窝坪煤矿,该煤矿系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将名称变更为“富发矿业公司"后,碓窝坪煤矿即为富发矿业公司的分公司。该煤矿在2011年9月13日至2013年2月1日为吴明发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于2014年10月21日注销登记后,作为分公司为吴明发参保缴费应当视为富发矿业公司的行为。
长隆水上乐园简介故本院对县社保局提出富发矿业公司未给吴明发参保的意见不予支持。    其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对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且在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第九条:“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吴明发在离岗后被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碓窝坪煤矿在其从业期间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应当由县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本院对县社保局提出吴明发的工伤发生于终止工伤保险之后,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待遇的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县社保局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汉中龙头山景区【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县社保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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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明发系碓窝坪煤矿的采煤工人。碓窝坪煤矿系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1日注销登记。2010年4月23日,“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富发矿业公司"。碓窝坪煤矿在2011年9月13日至2013年2月1日为吴明发参加工伤保险,吴明发参保期间碓窝坪煤矿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6年12月7日,吴明发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2017年4月10日,吴明发的职业性煤工尘肺经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16日,吴明发经奉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吴明发向县社保局申请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县社保局作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吴明发工伤待遇的复函》(奉节社险函[2020]37号,以下简称《复函》),认为吴明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载明的用人单位“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吴明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富发矿业公司承担。吴明发对县社保局作出的《复函》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县社保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定支付的法定职权。    碓窝坪煤矿为吴明发的用人单位,系富发矿业公司的分公司,为吴明发参加
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碓窝坪煤矿注销登记后的工伤保险关系应由富发矿业公司承继。法院对县社保局主张富发矿业公司未为吴明发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县社保局提出吴明发的工伤发生在离岗之后,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第九条规定,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吴明发在碓窝坪煤矿工作期间系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开工作岗位退出工伤保险后诊断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碓窝坪煤矿在吴明发工作期间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县社保局应核定并支付吴明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对县社保局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县社保局作出的
《复函》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复函》;责令县社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吴明发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上诉人诉称】一审法院判决后,县社保局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吴明发的工伤发生于终止工伤保险之后,碓窝坪煤矿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富发矿业公司并未参保缴费。碓窝坪煤矿与富发矿业公司之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后者并不当然承继前者的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上诉人县社保局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兴坪坐船游漓江多少钱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吴明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渝02行终2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663579615K。
     负责人薛毅,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明发。
     委托代理人陈德均,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兰靛村一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11633293N。
     法定代表人唐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因与被上诉人吴明发、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发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6行初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明发系碓窝坪煤矿的采煤工人。碓窝坪煤矿系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已于2014年10月21日注销登记。2010年4月23日,“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富发矿业公司"。碓窝坪煤矿在2011年9月13日至2013年2月1日为吴明发参加工伤保险,吴明发参保期间碓窝坪煤矿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6年12月7日,吴明发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2017年4月10日,吴明发的职业性煤工尘肺经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16日,吴明发经奉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吴明发向县社保局申请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县社保局作出《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关于吴明发工伤待遇的复函》(奉节社险函[2020]37号,以下简称《复函》),认为吴明发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上载明的用人单位“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吴明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富发矿业公司承担。吴明发对县社保局作出的《复函》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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