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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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6 
【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 
【审理法官】龙晓波曾平封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金朝伟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金朝伟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端伟金朝伟刘涛 
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代理律所】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阿根廷50大球星排名【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荣昌区人社局作为荣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进行监察的职责。 
上海周边有哪些好玩的旅游景点>云南西双版纳旅游景点攻略自由行【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荣昌区人社局作为荣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进行监察的职责。   
关于佳灯汇公司欠薪的具体数额问题。佳灯汇公司出具的《薪资欠条》载明其欠唐承宽薪资82730元,并约定了支付时间,其现在称其欠薪未达此数额且该欠条系神智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署的理由又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故荣昌区人社局根据查明的佳灯汇公司欠唐承宽工资的事实,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正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该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佳灯汇公司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9: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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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香港海洋公园网上预约门票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5月17日,佳灯汇公司与唐承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从2018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试用期两个月。2019年4月30日,佳灯汇公司与唐承宽解除劳动关系。2019年5月9日,唐承宽向荣昌区人社局投诉,其提交的投诉登记表载明的受侵害事实为“2018年3月19日到该公司任公司常务副总,入职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发放工资82730.00元",投诉请求事项“请求发放工资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82730元",并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的薪资欠条一份。该薪资欠条载明“唐承宽,系我公司管理人员,常务副总经理,我公司尚积欠唐承宽自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薪资共计人民币82730.00元(大写:捌万贰仟柒佰叁拾元整)。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同意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34730.00元,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48000.00元。公司承诺在2019年5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转工资卡)向唐承宽付清上述拖欠的薪资"。经办人刘小刚签字并加盖佳灯汇公司印章。2019年5月15日,荣昌区人社局立案。2019年6月3日,荣昌区人社局对佳灯汇公司职工宋维震进行调查询问。之后,佳灯汇公司向荣昌区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等。2019年6月25日,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佳灯汇公司拟责令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唐承宽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工资共计82730元,
并告知其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佳灯汇公司遂提出陈述与申辩,并提交了唐承宽2018年3月19日-2019年3月19日工资表。2019年7月8日,荣昌区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荣昌人社监理〔2019〕3号),责令佳灯汇公司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唐承宽2018年3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工资共计82730元,并于次日送达佳灯汇公司。佳灯汇公司不服,于2019年9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于同日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作出提出答复通知书,荣昌区人社局提交了答辩书。2019年10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向唐承宽发出参加复议通知书。唐承宽提交了相应证据。2019年10月29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荣昌府复〔2019〕32号),维持了荣昌区人社局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分别送达佳灯汇公司及唐承宽。佳灯汇公司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及第十一条第(六)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的规定,荣昌区人社局作为荣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其辖区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进行监察的职责。第一,关于佳灯汇公司称应按劳
动争议程序处理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该条规定应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前提条件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赔偿发生争议。本案佳灯汇公司与唐承宽之间不存在损害及赔偿争议的事实,佳灯汇公司仅引用该条第二款从而认为该案应按劳动争议程序处理,理解错误。第二,关于荣昌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唐承宽提交的薪资欠条加盖有佳灯汇公司公章及总经理签字,佳灯汇公司称该证据系唐承宽威逼的情形下产生,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佳灯汇公司的陈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
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荣昌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作出被诉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作为荣昌区人社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履行了复议审查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要求。综上,荣昌区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荣昌人社监理〔2019〕3号)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荣昌府复〔2019〕32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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