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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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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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渝人社发[2013]262号
【施行日期】2013.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单位或人员,及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因享受医疗保险缴费优惠或政府补助、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造成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办理医疗保险退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多缴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政策性因素的退费,要严格以政策文件为依据,客观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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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渝办发〔2009〕353号、渝人社发〔2011〕182号文件规定的医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个人参保人员,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对严格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
和比例参保的人员,可申请退还按渝办发〔2009〕353号规定应享受的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的费用。对未按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费的人员,根据区县在市级统筹前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精神及趸缴时的缴费标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核定退费金额,并提出退费申请,经本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2.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但又转为单位参保职工或死亡的,按其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金额退还。具体退费标准按本项第1目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4.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渝府发〔2009〕29号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按年缴纳了医保费后,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改为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1号)规定,缴纳余命医疗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形成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其本人可申请退还退休当月到本年末重复缴费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二)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费,要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期对应关系,实事求是的处理。
  1.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仍按照渝人社〔2009〕58号文件处理,即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深圳欢乐谷蹦极多少钱  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个人账户)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费的部分不退。
  2.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
用。按年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年度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三)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退休后多缴费的退费,要确保缴费年限接续,不重不漏的处理。
郑州旅游职业技术学校  1.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年中转为随我市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2.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含大额医保费),可申请退还。对其个人账户按退休且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划入标准和多缴费月数等进行清算,多计入额应在退费时抵扣。
  3.参保职工因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滞后,其应退休时已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应退休之月后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扣除按规定计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额的余额退还单位,个人
账户计入额按退休标准规定进行清算(对多计入额应抵扣),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由参保单位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对于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审批造成的滞后,期间形成的医疗待遇差额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
  (四)其他退费
  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对区县已出台政策明确应退还参保单位或个人多缴的医保费,按照锁项目、锁标准、锁人头的原则处理。由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退费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社会保险局复核、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退费。
  二、多缴居民医保费的处理
  (一)对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应退还其多缴纳的财政补助额。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按280元/人的标准退还。
  (二)对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享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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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个人缴纳的医保费。
  三、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的重复缴费不予退还
  (一)参保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参保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形成的重复缴费,其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其个人账户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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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参保   缴费   医疗保险   人员   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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