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法制办《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阅读: 评论:0

青岛市政府法制办《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携程网上订票飞机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1.23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征集部门:青岛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征集时间:2009-01-23 至 2009-01-23
  主题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在青岛政务网(http//v/)和市政府法制办网站(http//v/)。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请于2009年2月7 日前反馈到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编:266071;电话:85911499;传真:85911498;:****************)或青岛市林业局(电话:88018397)。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区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森林公园,进行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在森林公园内游览、休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保护、科学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云南丽江古城旅游攻略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森林公园。
 
第二章 申请与建设
  第七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市)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6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60%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云南旅游地图路线
  (四)有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和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市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12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70%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申请设立国家、省级森林公园,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俄罗斯旅游攻略跟团游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市级、区(市)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乙级以上林业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分值);
成都到九寨沟沿途景点
  (三)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市、区(市)级森林公园的,区(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森林公园的名称、位置、面积和四至界线。
  第十三条 在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应当报森林公园批准机关同意。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地质公园内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批准设立森林公园后,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在森林公园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
苏州自驾游最佳路线图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
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重点景区和景点周围,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修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建设属林业建设项目。
  森林公园按照总体规划需占用林地的,须逐级报经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等,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

本文发布于:2023-07-23 22:44: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19294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