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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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上海十大公园排名【制定机关】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0.09
【字 号】克政办发[20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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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1]66号)
  《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10月9日
  克拉玛依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稳步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专业化进程,科学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并实施收费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住宅区,是指我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住宅为主,建有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和公共活动场地及其他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相应资质的企业接受业主或使用人的委托,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导游证报名入口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收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实现规模经营。
  提倡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章 物业管理收费项目构成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委托提供住宅区内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居住环境维护、修缮、管理服务的,可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费用构成如下:
  (一)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应提取的津贴、福利费等;
  (二)办公经费,包括公共服务项目和物资、设备、设施、低值易耗品的损耗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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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不包括开发商一次性拨付资产的折旧);
广东一日游最佳景点推荐  (四)电梯、二次供水、供暖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正常的保养费;
  (五)规定税费;
  (六)合理利润(成本利润率5%以下)。
  第八条 住房出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共用设施设备及居住环境维护、修缮、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在综合服务费中已包含的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中列支。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其他服务,可相应收取住宅区内停车场停车服务费、装修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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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费、便民有偿服务收费等。
  第十条 住宅区内停车场停车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便民有偿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议定,同时明确服务质量,并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未经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设立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十三条 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级管理。本着质价相符和“谁服务、谁收费,少服务、少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对我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定级管理。
  (一)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达到《克拉玛依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
件)规定的标准服务内容、获得满分的为“标准物业管理状态”,执行综合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综合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2001年至2002年我市综合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0.40元/建筑平方米·月(含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实施收费前提出评定申请,市物价、房地产主管部门考察其物业管理实际状况并征求业主意见后进行评分,按其实获总分值占“标准状态”比重,乘以最高收费标准,确定该住宅区应执行的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三)为鼓励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评分加价幅度管理。具体加价幅度为:国家级示范住宅小区可在评分后的基础上加收20%,国家级优秀小区加收10%,降级的住宅小区取消加价幅度。
  (四)各住宅区的收费等级评定每年一次,取得加价资格的住宅区可在30日内申请重新评定收费标准。对于实际服务过程中与委托合同规定不符的(包括已取得国家相关等级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有权申请重新定。
  (五)凡评定分值未达到50分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收取标准一律执行10元/户,评定分值未达到30分的,不具备收费资格,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综合服务费中按相应比例设立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管理,其开支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并及时将开支范围、开支金额等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由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使用人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或无力清运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清运,同时收取装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十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指房屋销售之日起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止,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实施或由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住宅区竣工验收后,业主取得合法的交房入住手续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业主取得合法的交房入住手续后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通知业主入住,业主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支付。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具体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临时标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前,向购房户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及收费标准情况,否则不得收费。
第五章 代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受供应单位委托,可代收供水、供电、供暖等费用。委托方应当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代收合同,明确代理权限,并支付有关代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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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物业管理   收费   服务   住宅区   企业   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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