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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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
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藏政发[2008]3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除执行《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下列产业或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为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对下列项目或企业在一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西安中旅旅行社线路报价1.农牧民众在农牧区开办的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政策的乡镇企业(除矿产业、建筑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4.从事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对手工制作氆氇、藏毯、围裙、藏被、木碗、酥油桶、马鞍具等民族手工业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明确。
云南丽江风景图片(三)从事下列社会事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乐山大佛好玩吗1.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各类学校、文化培训班、学习班、幼儿园以及文艺团体演出、体育比赛、展览馆、博物馆、寺庙、公园等的门票收入和电影放映收入等,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博物馆、场所从事与本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在一定期限给予免税优惠:
1.投资水利、交通、能源、城市(镇)公共实施等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经营的,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2.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新能源建设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部自建自用的项目除外。
3.投资者从事地质勘查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4.经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可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5.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新型建筑材料必须经自治区经委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认定并符合国家制定的《新型材料及制品发展导向目录》围。
6.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药品生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并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2)根据《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要求,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的。
(五)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以下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办的旅游企业或项目,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旅游企业或项目具体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旅游局确定。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物资回收业、对外贸易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实行以下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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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兼并、收购国有微利或亏损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对被兼并、收购企业,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同时对兼并、收购企业,按照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被兼并、收购企业与兼并、收购企业融为一体、合并经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自兼并、收购签约之日起,按被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占兼并、收购企业经营性资产的比例享受同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的税收优惠。
2.托管、租凭国有亏损企业的,对所托管、租凭企业,自托管、租凭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七)就业与再就业的税收优惠: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和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限期劳
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5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企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资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额均指属于我区地方分享的部分,应上缴中
央的部分仍需照章纳税。对上缴中央的该部分企业所得税,根据预算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额进行返还。
第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办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0]35号)中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优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行发[2003]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林芝地区对外开放的总体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外客商到林芝投资兴业、发展经济,确保林芝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在国家法律法规与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投资行业和领域,投资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发展速度、发展比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股权比例等具体条件的限制。
第三条  凡到林芝地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投资者,除享受中央、自治区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我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开发经营,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旅游项目,应按地区旅游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并举的要施。投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税7年。
塞班是什么意思梗(三)投资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深加工(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绿产品(食品)开发加工的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投资传统藏药剂型改良、新型藏药研制开发,培育经营、开发、生产藏药资源的药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五)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六)投资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收购、兼并、嫁接地区经营状况较好的国家企业的投资者,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3年;收购、兼并、嫁接微利或亏损的国家企业的投资者,除享受自治区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对收购、兼并资金能一次性到位支付的投资企业,可按合同价的10%给予优惠。
(八)托管、租赁地区国有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
得税6年。
(九)投资者把在林芝境兴办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林芝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
(十)投资者在林芝地区新办的各类企业。年缴企业所得税达到80万元以上的,可同时享受(藏政办发[1997]24号)《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斩行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十一)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入股在藏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占公司注册资本35%的限定。
大连景点第四条  投资企业所需用地,符合林芝产业发展方向和行署鼓励的行业优先安排,限八一城区外基准地价下调50%,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征用土地原则上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并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给予20%—30%的优惠,其有偿使用期按最高年限办理。
(一)投资企业使用“五荒”资源进行农牧林渔综合项目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无偿划拨,无偿使用最高年限期满后,土地的有偿使用按土地市场价格20%—30%予以优惠。如土地用于植树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后,予以颁发发林权证书。
(二)对不能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投资者,可按照分期付款的办法支付,即:签约后首期付款50%,剩余部分款项可在项目投产后一年付清。土地使用权持有方也可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投资。
第五条  其他投资优惠政策
(一) 投资企业与林芝地区企业进行合作,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西部开发政策的,经批准可列入国家中西部优势工程项目,享受国家有关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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