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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承德景区都有哪些地方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6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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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张云华;程鹏飞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张云华程鹏飞
【当事人-个人】张云华程鹏飞
国内著名景点大全【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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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凡
【代理律所】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被告】张云华;程鹏飞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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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7 01:12: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张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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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终7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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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
负责人:彭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贵州匠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鹏飞。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遵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云华、程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8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
销原判决第一二项,并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张云华庭审中陈述其已经退休,且并未从事其他工作,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上诉人认为不应支持其误工费,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其误工费25116元于法无据,同时鉴于其本人已经退休,领取固定的退休费用,即便原审法院判令支持其210日的误工费,也应当扣减210日对应的退休金。综上,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上诉至贵院,望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云华辩称,我是退休了,但是我还在打工,所有要有误工费。
程鹏飞辩称,如果需要我承担责任,请保险公司承担,因为我买的是全险。
原告诉称 张云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住院医疗费52501元、误工费45058元、护理费10200元、营养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900元、残疾赔偿金137616元、后续费5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50.5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支付义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11月8日17时30分许,程鹏飞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沿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行驶至翡翠大厦对面路段行驶时未确保安全,与右侧同向张云华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挂擦,致电动自行车侧翻倒地,造成张云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鹏飞一方的过错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全部责任,张云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云华被送往贵州省骨科医院住院,第一次住院期间为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25日(共计17天),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人保遵义分公司陈述张云华第一次住院共产生医疗费32433.9元,均系人保遵义分公司支付(直接向医院支付29433.9元,其中交强险项下赔付10000元、商业险项下赔付19433.9元;剩余3000元系程鹏飞先行垫付至医院,故保险公司已从商业险中将该款支付给程鹏飞)。张云华陈述不清楚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金额,并非张云华支付。程鹏飞认可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垫付款3000元,并陈述第一次住院时的护理费3400元也由其垫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该垫付款。张云华认可第一次住院的护理费3400元系程鹏飞支付。
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3日(共计18天),张云华在贵州省骨科医院进行第二次
住院,诊断为陈旧性股骨颈骨折(左,术后),行左股骨颈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左髋关节置换术+滑膜切除术……,产生医疗费52632.33元、护理费3400元,均由张云华自行支付。
2020年5月10日,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张云华因车祸至左股骨颈骨折致左髋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2.张云华左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术后,15年后需行左髋关节翻修,需后续费约人民币50000元;3.张云华因车祸致左股骨颈骨折髋关节置换术后,其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张云华为此支出鉴定费19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保遵义分公司申请对张云华第二次住院的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参与度进行鉴定。2021年4月23日,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张云华因左侧股骨胫骨折行内因定术后再次行左髋关节置换术与2019年11月8日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交通事故参与度为100%。”被告人保遵义分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