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魏蓉、荆州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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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魏蓉、荆州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国有资产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鄂10行终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鼓浪屿旅游大概多少钱【审理法官】杨文王阳王茜 
【审理法官】杨文王阳王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桂林报团三日游99元团【当事人】莫魏蓉;荆州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莫魏蓉荆州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莫魏蓉 
【当事人-公司】荆州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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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黄璐华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许圣国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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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黄璐华许圣国 
【代理律所】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莫魏蓉 
【被告】荆州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办公室;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实质系上诉人莫魏蓉认为两被上诉人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精神,为其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而产生的纠纷。 
白城市人民政府【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第三人复议机关关联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陆市天气预报15天本院认为,本案实质系上诉人莫魏蓉认为两被上诉人应按照国资发分配〔20
11〕63号文件精神,为其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而产生的纠纷。国资发分配〔2011〕63号、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文件系有关部门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作出的政策性文件,对于该政策的落实,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对上诉人莫魏蓉要求确认其符合文件落实条件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市国企办依据其相应职责,经调查后作出上诉人莫魏蓉不具备享受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必要条件的答复。上诉人莫魏蓉不服该答复,向被上诉人市国资委申请复查,被上诉人市国资委依法受理后作出同意被上诉人市国企办答复的复查意见,并告知其救济途径,程序合法。两被上诉人均依法履行了其相应地法定职责。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的答复、复查意见违法,存在不作为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上诉人莫魏蓉在起诉时并未明确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莫魏蓉在本院二审时,将荆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列为被上诉人之一、要求追加荆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庭后递交赔偿请求申请均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莫魏蓉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59:4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根据荆编〔2014〕27号中共荆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市国企办的主要职责:“2.负责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处理和信访维稳工作。"被告市国企办具有处理原告莫魏蓉信访诉求的行政职权。    原告莫魏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市国企办信访事项、市国资委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结论错误,及被告不作为。二被告针对涉案答复、复查行为均分别提供了荆发〔2000〕12号《中共荆州市委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若干政策意见》、荆企改办发〔2002〕22号《关于湖北沙棉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方案的批复》、沙棉公司改制时资料一套、沙棉公司(后勤)安置费用名单、2015年11月11日领款单等证据。涉案信访答复、复查意见所处理的纠纷,实质系原告要求落实国企教师退休待遇等引发的纠纷,原告提供的鄂国资分配〔2011〕308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被告提供的《关于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均系专门为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的政策性规定,因此执行、落实上述政策的行为,是相关职能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范畴,在无明显不当的情况下,法院的审判权对行政权无权直接干涉。本案中,被告市国企办已对原告的诉求作出信访答复,被告市国资委作出复查意见,荆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亦予以维持,被告作出的涉案答复、复查意见并无明显不当,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亦不成立。关于原告提出“给予原告10万元精神补偿费",因该项主张不是其提出的明确的诉讼请求,故不予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莫魏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莫魏蓉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3-07-27 17:31: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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