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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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31
【字 号】锡政发[2009]116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9〕1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等部门《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飞机票预定查询(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009年5月)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推进我市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企业珍惜环境资源、减少污染排放的内在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环境质量根本改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发
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8〕19号、苏财综〔2008〕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无锡市环境容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二、实施原则
  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政策、职责明确、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试点范围及对象
  (一)试点范围
  无锡市全部行政区域,包括二市(县)和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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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省方案和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试点对象
  1.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
  2.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污水处理厂。
  3.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单位)。
  4.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到所有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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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期间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从2009年1月起征收,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五、收费标准
  (一)2008年11月20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年·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接管企业(按污水厂出水浓度核算)、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指标按2600元/年·吨征收;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2600元/年·吨(以下简称现有排污单位)。
  为鼓励企业参加试点,并考虑当前经济运行状况,对现有排污单位减半征收;参加试点的排污单位应按两年(2009年-2010年)的排污指标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通过环评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企业)新增化学需氧量指标,按4500元/吨.年征收。
  六、管理权限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由市环保局委托各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单位(市管直属企业以外)的排放指标核定并征收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阴市、宜兴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列入试点的单位申购指标的核定与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和排污指标申购核定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备案。
  七、排放指标的申购与核定
  (一)对现有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实行按年度申报、核定;对新、改、扩建单位排放指标申请实行环保审批前申报、核定。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单位应按照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当年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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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有关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排放浓度限值和允许排放量限值的规定,科学合理审核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下达排污单位年可使用排放指标,同时抄送市、市(县)区财政、物价部门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排污指标的核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市、市(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和减排的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太湖流域排放标准规定的各行业排放浓度限值和允许排水量限值,参考环境统计数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数据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从紧的原则核定各单位排放指标。
国外旅游景点排行  2.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单位,按上一年环境统计、环评批复和“三同时”验收结意见,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放指标。
  3.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直接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购排污指标。申购时必须提供污水处理厂出具的排污接纳手续。环保部门按其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核定其申购排污指标;不能提供污水处理厂相关接纳手续的,按其直接向环境排放行为核定其排污指标。
  4.污水处理厂应提供已接管的排污单位的名单和其年接纳水量。环保部门在核定其排污指标时应扣除已交纳有偿使用费的现有接管企业的排污指标。
  5.排污单位发生改制、改组、合并或分立等变更行为,其变更后的排放指标不得超过原有核定的排放指标。
  (五)申购与核定程序
  1.提交申请
  根据管理权限,市、市(县)、区环保部门书面通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现有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厂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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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指标   排污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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