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媖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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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志媖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3 
【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45号 
安吉藏龙百瀑【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易妙彭博韦圆圆 
【审理法官】易妙彭博韦圆圆 
自驾游10天国内旅游路线推荐【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志媖;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当事人】苏志媖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当事人-个人】苏志媖 
【当事人-公司】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代理律师/律所】梁红胜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红胜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哥斯达黎加英文梁红胜 
【代理律所】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苏志媖 
【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本院观点】在案证明材料即苏志媖个人档案中的《招收工人审批表》、苏志媖与柳州市棉纺厂签订的《柳州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以及《柳州市棉纺厂文件》[柳棉劳字(1994)54号]等均证实苏志媖于1989年9月参加工作,被柳州市棉纺厂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至1994年9月合同期满,因此柳州市社保局认定苏志媖参加工作时间为1989年9月,并核定苏志媖连续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为1989年9月,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柳州市社保局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柳州市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认定苏志媖参加工作时间及养老保险缴费开始时间为1989年9月,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核定苏志媖连续缴费年
限起始时间为1989年9月,视同缴费年限0年,实际缴费年限及累计缴费年限为29年7月,从2019年4月起苏志媖的月基本养老金按2130.7元发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案证明材料即苏志媖个人档案中的《招收工人审批表》、苏志媖与柳州市棉纺厂签订的《柳州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以及《柳州市棉纺厂文件》[柳棉劳字(1994)54号]等均证实苏志媖于1989年9月参加工作,被柳州市棉纺厂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至1994年9月合同期满,因此柳州市社保局认定苏志媖参加工作时间为1989年9月,并核定苏志媖连续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为1989年9月,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7]劳薪字110号《关于半工半读、技工学校及中专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半工半读、技工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延期毕业的),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苏志媖1989年9月以前在柳州市××职业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故苏志媖主张其1989年9月前已经在工作的意见不能成立。综上,柳州市社保局作出的《柳州市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苏志媖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
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苏志媖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5:06 
苏志媖与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桂71行终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志媖。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一路北一巷某某。三峡有什么好玩的
越南旅游攻略费用多少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权,该局社保审核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胜,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志媖因诉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柳州市社保局)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行为一案,不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桂7101行初1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苏志媖1986年至1989年在柳州市××职业学校读书,1989年9月与柳州市棉纺厂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被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1994年11月合同期满,柳州市棉纺厂与苏志媖终止了劳动合同。此后,苏志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19年。2019年3月6日,苏志媖向柳州市社保局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3月18日柳州市社保局作出了苏志媖的《柳州市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3月25日柳州市社保局作出了苏志媖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苏志媖认为其1988年9月开始在柳州市棉纺厂工作,柳州市社保局核定其1
989年9月起计算视同缴费年限错误,核定《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错误,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柳州市社保局核定的《柳州市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重新核定苏志媖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本案的诉讼费由柳州市社保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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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的规定,柳州市社保局作为柳州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审核、支付的法定职权。
     苏志媖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起始时间的计算,根据苏志媖个人档案中的《招收工人审批表》,苏志媖1989年9月13日经柳州市劳动局审批同意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工人。苏志媖与柳州市棉纺厂签订的《柳州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为5年,从1989年9月13日至1994年9月13日止。苏志媖的《工人转正审批表》中的个人简历记录,苏志媖1986年至1989年在柳棉职校读书,因此,苏志媖工龄计算起始时间应当是1989年9月。苏志媖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应当以1989年9月计算。苏志媖提交了其1988年9月、1989年5月、8月的工资册,以证实1988年其已经在柳州市棉纺厂工作,但其人事档案记录
其1989年6月28日前还是柳州市××职业学校学生。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77]劳薪字110号《关于半工半读、技工学校及中专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半工半读、技工学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从社会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一律从正式分配工作后开始计算工作年限"的规定,苏志媖被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前,其在柳州市棉纺厂工作的时间,均不计算为工作年限,其工作年限应当自1989年9月13日被招收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时起计算。柳州市社保局核定苏志媖的《柳州市企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和《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苏志媖的起诉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苏志媖的诉讼请求。

本文发布于:2023-07-29 12:3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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