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有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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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有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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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千万不要移民马来西亚(2020)黔03行终1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唐永方兵冯再军 
【审理法官】唐永方兵冯再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红花岗区琦峰货物信息代理服务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有明 
威海可以免门票的景点【当事人】红花岗区琦峰货物信息代理服务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赵有明 
【当事人-个人】赵有明 
【当事人-公司】红花岗区琦峰货物信息代理服务部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红花岗区琦峰货物信息代理服务部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原告琦峰服务部与第三人赵有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第三人赵有明在原告琦峰服务部搬运货物期间受伤属实,有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和第三人陈述及医疗证明,足以认定。第三人赵有明于2018年5月2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住院记录、疾病证明书、《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等材料,经审查,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被告受理后向原告通过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任何资料,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邮寄送达书信或者文书等材料,是人们在生活中普遍采用的工作或者生活方式,早已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本案的。 
济南九顶塔风景区【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书证举证责任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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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案原审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卷宗)。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作出的[2018]10001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以上诉人的经营者陈利为甲方、第三人为乙方签订的《一
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中载明:“乙方于2017年3月开始在甲处上班,从事搬运工作。在2017年5月19日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受伤。"“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该协议还经遵义市红花岗区物流行业商会见证,结合第三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上诉人称其与第三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且第三人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向被上诉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疾病证明书、《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等材料后,被上诉人受理后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特快专递注明收件人陈利及182××某某某某某某,该特快专递查询显示︰签收人是本人收。上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任何资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规定,被上诉人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材料,作出遵市人社工认字〔2018〕10001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被上诉人作出工伤认定后,同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该决定书邮寄给上诉人,同样注明收件人陈利及联系迪士尼门票怎么买
电话182××某某某某某某,虽然签收人是他人,但是在原审庭审中,经拨打该电话号码仍然是陈利使用并能够接听,足以推定上诉人收到了该文书。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红花岗区琦峰货物信息代理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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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4 18:43:0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15日,个体工商户陈利依法登记设立琦峰服务部。2017年3月,第三人赵有明到琦峰服务部从事搬运工作。同年5月19日17时许,第三人赵有明在货运部搬运货物时,不慎摔倒受伤,当日到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DR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后又转院至遵义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经颈型)。2018年2月9日,陈利(甲方)与赵有明(乙方)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乙方于2017年3月开始在甲处上班,从事搬运工作。在2017年5月19日在搬运
货物的过程中受伤。受伤后,甲方一直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现乙方已基本痊愈。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补偿协议:1、由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三万元(该费用包括误工、护理、生活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后续费等所有赔偿项目);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且均放弃追究对方任何责任;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付清上述补偿协议;4、本协议为一次性补偿,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补偿;5、本协议一式三份,至双方签字生效。    2018年5月2日,第三人赵有明向被告遵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5月8日,被告遵义市人社局依法受理第三人赵有明申请,同年6月27日,被告遵义市人社局通过特快专递向原告琦峰服务部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特快专递注明收件人陈利及182××某某某某某某(庭审中,经拨打182××××某某某某电话,该电话号码仍然是陈利使用并能够接听),经被告遵义市人社局查询该特快专递显示︰投递员是周忠强;签收人是本人收。此后,原告琦峰服务部未向被告遵义市人社局提供任何证据材料。2018年7月12日,被告遵义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之规定,作出[2018]100019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认定第三人赵有明受伤属工伤。同年7月25日,被告遵义市人社局通过特快专
递向原告琦峰服务部邮寄《认定工伤决定书》,该特快专递注明收件人陈利及182××某某某某某某,经被告遵义市人社局查询该特快专递显示︰投递员是孟庆来;签收人是邓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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