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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4
【案件字号】(2021)皖10民终8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天石蒋薇余陶然
【审理法官】吴天石蒋薇余陶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汪某
【当事人】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汪某
【当事人-个人】汪某
【当事人-公司】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家鸣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福州海边哪里好玩景点排名曾家鸣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家鸣胡莉莉
【代理律所】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令唐湖五棵松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共同诉讼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中国时区划分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令唐湖五棵松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安全保障义务,是宾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上乐园成人区的充气滑梯高达八米左右,就未成年人游玩而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唐湖五棵松酒店作为水上乐园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在警示牌上注明未成年人不得到成人区游玩,对汪某到前述滑梯上游玩亦未予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汪某受损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汪某的监护人,没有充分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唐湖五棵松酒
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唐湖五棵松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上诉人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23: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11日晚7时许,汪某与张某一起到唐湖五棵松酒店的水上乐园游玩,后汪某在水上乐园成人区的充气滑梯(高度8米左右)上滑行时,滑到支架水池(充气水池、水深1米左右)里受伤。张某此时在游泳池内,发现汪某摔倒后将汪某抱起回家。第二天早上,张某到唐湖五棵松酒店管理人员一起将汪某送往歙县人民医院门诊,影像诊断为腰1椎体轻度压缩性骨折,后汪某又到歙县昌仁医院门诊两次所花医疗费均由唐湖五棵松酒店支付。2020年12月17日,汪某的伤情经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九级;误工15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另查,汪某于2009年9月3日出生,张某系汪某的母亲。庭审中,汪某将护理费由“135.54元/天”变更
为“154.94元/天”,由此赔偿总额由“184710.4元”变更为“185874.4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法定义务,唐湖五棵松酒店作为水上乐园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游客的安全。本案中,唐湖五棵松酒店的工作人员没有阻止汪某到水上乐园成人区的滑梯上游玩,且警示标识牌上也没有标明未成年人不准在水上乐园成人区的滑梯游玩,亦没有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汪某受伤后也没有及时给予汪某必要的帮助,因此认定唐湖五棵松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汪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汪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作为汪某的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充分考虑到汪某在水上乐园成人区处约8米高的充气滑梯上滑行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且没有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张某对于汪某到水上乐园成人区滑梯处游玩的行为后果缺少预判且明显过于自信,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对汪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唐湖五棵松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汪某的自身原因等因素,确定本案中汪某受伤造成的损害赔
中华艺术宫偿责任,由唐湖五棵松酒店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因补课费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且汪某亦未提供受伤后不能上学,其为了跟上学习进度需要补课的相关证据,故对汪某该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汪某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中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理有据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确定汪某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伤残赔偿金157768元(39442元/年×20年×20%)、营养费1800元(60元/天×30天)、护理费9296.4元(154.94元/天×60天)、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430元,共计180394.4元,由唐湖五棵松酒店赔偿汪某126276.08元(180394.4元×70%)。据此,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26276.08元;二、驳回汪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已减半),由汪某负担200元,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0元。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证据举证质证意见同一审。 二审中,汪某向本院提交案涉水上乐园图片两张,证明唐湖五棵松酒店至今未对成人区进行相关管理和设置警示标志。 唐湖五棵松酒店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该证据
没有原始载体,三性均不认可,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本院认证意见为:因该图片没有具体拍摄时间,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湖五棵松酒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唐湖五棵松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汪某负担。
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汪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10民终8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桂林镇金三角华通国际城物流7幢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MU2XY8K。
法定代表人:蔡来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家鸣,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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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莉,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山唐湖五棵松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湖五棵松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汪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山五岳是指什么二审上诉人诉称 唐湖五棵松酒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唐湖五棵松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汪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侵权人仅应承担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应减少侵权人的责任比例;二、唐湖五棵松酒店过错程度轻微,且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三、汪某所受损害系由其本人及监护人疏于照护引起。综上,一审判决唐湖五棵松酒店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汪某辩称:一、一审法院适用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同时也认定汪某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已经减轻了唐湖五棵松酒店的赔偿责任;二、唐湖五棵松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三、汪某母亲一直在其附近游泳,发现汪某摔倒后第一时间发现并向工作人员求助,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次要责任已对其监护不当行为作出充分评价。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圣马可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