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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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作用。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学院、研究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开设研究生课程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二、课程设置和开课要求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体系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学术学位研究生课
程应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注重研究方法类、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鼓励教师合作开设课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针对其行业领域要求,开设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较强的实用性的综合性课程,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职业胜任能力,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课程。
第四条课程设置应按照培养方案执行,杜绝因人设课。研究生课程学分原则上为整数,1学分对应16学时,必修环节中的课程参照此学分、学时对应设置。
第五条需要新增的课程,须提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研究院对该课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对象、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计划、考核方式、师资力量、预期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进行试讲考察。学院、研究院审查通过后须将全部材料交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学生选课结束后,学位课程3人(含)以下按照指导阅读方式开课;非学位课10人(不含)以下停开。招生规模小于15人(含)的专业,适当降低停开课标准。
第七条在一个培养方案执行周期内(一般为三年),两次未能正常开课(不含指导阅读方式开课)的课程,重新修订培养方案修订时应予以删除。
第八条教学大纲是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是选编教材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每门课程都应有单独的教学大纲,包含课程要求、教学目标、章节安排、教学内容、课时数分配、考核方式、教材和参考书等组成部分。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
第九条教材是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指定的、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每门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课程负责人组织有关教师选择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教学资料,或者自编讲义等。学校鼓励教师编写优秀教材。教材编写应注重发挥学科优势和特,适应学科和专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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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转
第十条研究生课程教学按照学期实施,每学年分为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于每学期开课第九周后,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书下发至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负责落实教学任务。研究生院于下学期开课前公布《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表》。
第十二条学院、研究院需遵循以下原则落实教学任务:
1.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不超过2门(公共必修课除外)。
2.更换任课教师需经所在学院、研究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开课学院、研究院负责落实所需专用教室资源。
广西自驾游经典线路4.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均为硕士、博士研究生通选课程。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单机无网络游戏1.经过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教师资格证。
2.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3.是研究生导师或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从事相应学科(领域)的研究工作,
且发表过相关专著或论文。
4.有本校或其它高校的授课经验,且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新任教师应在首次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前,办理研究生新任课教师审批手续:本校教师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登记表》、外聘兼职教师填写《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登记表(外聘)》。开课学院、研究院组织试讲,并填写《研究生课程试讲记录表》,经3位(含)以上本学科专家评议通过,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从事教学活动,在开课前在研究生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下简称“系统“)中录入或更新课程大纲;开课后维护考核方式、成绩计算比例等;考核结束后录入成绩。同一门课程由两名(含)以上任课教师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由主讲教师承担系统信息维护任务;多班级或者多学院、研究院开设同一门课程的,需指定其中一位任课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负责教学活动,并承担系统信息维护任务。
第十六条授课语种应符合该课程要求。
第十七条调、停、补课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在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一学期内,同一门研究生课程调、停课合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不服从教学管理,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参照《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选课、考核和成绩
第十九条有我校有效学籍或者获得研究生院批准的学生具备选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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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选课。研究生所属学科/类别(领域)与本科阶段专业跨度较大时,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一定数量的本科课程。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研究生选课。研究生导师应结合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督促研究生按计划选课,各学院、研究院教务人员应辅助导师做好选课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选课时应注意,学位课程应在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组内选择,选修课程可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全校范围内选课。
第二十三条所有课程的选课均应在规定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研究生开课后的10天内)在系统中进行,未进行网上选课的课程视为“未选课”,不计算成绩。在选课时段内,研究生可根据需要在网上自行操作退选或者调换课程。为避免浪费教学资源,选课截止后,除停开的课程外,研究生所选课程一律不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所选学位课未通过考核,必须重修。学生应在系统中提交重修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选课。研究生参加课程学习、通过考核后,视为重修通过。如因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课程设置及管理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重修该课程的,可申请重修同类课程代替。非学位课程未通过考试考核的,可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五条基础理论课程、必修环节的免修标准,按照培养方案执行;英语公共必修课的免修标准,按照《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第一外国语教学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包含考试和考查两
种方式。任课教师需按照课程大纲中指定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并对课程考核命题、评分标准,试题难易程度和试卷质量等负责。同一课程编号的课程,认定为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进行统一考核。
1.考试方式主要分为开卷和闭卷,均应以事先编写完成的纸质试卷作为统一的考
核标准,在规定时间(一般为2小时)、规定地点内对学生进行考核。以口试
等方式进行的考试不受此限制。
2.考查方式以实验报告、论文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由考勤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均采用百分制。总成绩达到60分(含)为及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记录为不及格或0分的情况:
1.未履行网上选课手续的学生,成绩记录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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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特景点2.课程缺勤1/3(含)以上学时的,成绩记录为不及格。
3.学生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成绩记录为不及格。
4.考试作弊或者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者,成绩记录为0分。
第二十九条成绩录入和档案保存
1.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及时将研究生课程成绩录入到系统中。成绩应基本
符合正态分布(峰值一般在75-85分之间),避免出现分布不合理。
2.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一定要认真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并
将《成绩登记表》打印签字后连同空白试卷、答案交开课学院、研究院归档。
3.秋季开设的课程应在春季开学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春季开设的课程应在秋季学
期开课前录入并确认完成。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不能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
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4.课程成绩档案(空白试卷、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学生原始试卷等)由学院、
研究院保留三年。
第三十条研究生课程成绩经任课教师在系统中提交后,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若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写《更改研究生课程成绩申请表》,同时提交需更改成绩的学生答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成绩更改。
五、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价
第三十一条教学检查包括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的检查。研究生院在每学期开学定期检查、学期中间不定期抽查教学情况;学院、研究院需在每学期组织两次(含)以上的教学检查,并填写表格,于学期末前上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二条教学评价包括对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教学效果等方面的定量和定性评价,采取学院和研究院、教师、学生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究生院在系统中进行网上评教,并组织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家现场听课评教。学院、研究院应重视课程教学评估工作,建立院长定期听课制度和本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机制。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实验教学是知识学习、技能训练、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教学形式,是对理论知识加以验证的重要教学环节。实验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特别是
注意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对于课程附属的实验,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成绩作出评定,并记入该课程的成绩。教师在安排实验课时,应处理好实验课与理论课的衔接。
第三十四条鼓励学生参加在线平台的课程学习。学生在指定平台学习指定课程,在规定时间内获得成绩,提交在线学分认定申请,经学院、研究院、研究生院审批通过的,可认定相应成绩与学分。具体要求详见《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MOOC学分认证实施细则》。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3-07-30 02:37: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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