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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涛、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
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6
【案件字号】(2019)川行终10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凤红朱珠蒋茜
【审理法官】王凤红朱珠蒋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湘涛;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湘涛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湘涛
【当事人-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湘涛
【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关于1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在徐斌诉区政府房屋征收、市政府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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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中,一审法院作出(2017)川05行初22号行政判决认为18号征收决定合法,市政府作
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徐斌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反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经审查,一审法院采
信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有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
院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西洋乐器的种类 及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1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在徐斌诉区政府房屋征收、市政
府行政复议一案中,一审法院作出(2017)川05行初22号行政判决认为18号征收决定合
法,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徐斌的诉讼请求。徐斌不服,提起上诉
后,本院已作出(2018)川行终1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18号征收决
定的合法性已受生效裁判羁束,本院对该问题不再进行审理。市政府收到王湘涛的行
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30号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王湘涛要求撤销一
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湘涛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18:34: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泸州市江阳区茜草片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需要,
市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批复,同意泸州市江南新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江
南新区建方案〉的请示》,由泸州市财政注资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泸州市江南新区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授权该公司开展江南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投融资业务。泸州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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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于2013年7月9日作出泸市发改投资〔2013〕474号《关于对泸州市茜草片区工矿棚户
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将茜草片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同年10月
24日,江阳区发改局作出泸江发改函〔2013〕5号《关于城南丽景旧城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规
划情况的复函》,确认茜草片区征收项目符合《泸州市江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纲要》,已纳入了《泸州市江阳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及
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11月6日,泸州市规划管理局作出《关于提供茜草棚户
区改造项目相关资料的回复》,并附项目征收红线图。回复主要内容为:茜草棚户区改造项
目位于江阳区茜草镇,项目用地范围位于泸州城市规划区范围,符合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总体
方案及城乡规划要求。11月22日,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作出泸市国土资江函
〔2013〕103号《关于〈提供沙湾老街防灾减灾等八个项目相关资料的函〉的复函》,明确
项目用地范围符合江阳区(2006-2020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2013年9月30日,征
收办公室发布《泸州市江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
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等事项,并告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户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
7日内将自行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得超过一家)以书面形式告知征收现场工作人员,以超过
50%以上户数的多数被征收户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若选择评估机构的户数未达到50%以上
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15日内组织被征收户代表以现场公证抽签方式
确定评估机构"(附:核准的房地中部城市吧 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2013年12月27日,房屋征收部
门发布告知书,内容为:鹅宝山社区79.76%的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为四川正和房地产评
估有限公司,毗卢寺社区58.79%的被征收户、坝心社区59.76%的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为
泸州鼎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9月2日,征收办公室对茜草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报告,分析了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提出了维稳对策。2014年11
月25日,区政府发布《关于公布〈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经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
进行依法评估测算后,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江阳区茜草片区棚户改造项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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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员会从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与被征收户签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附生效条件补偿
协议,签约比例已达91.8%。2014年底至2015年初,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2亿元人民币,用于本案项目建设。2015年6月23
日,区政府发布了《关于〈茜草片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的通告》。2016年5月30日,区政府作出泸江府
发〔2016〕18号《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8
号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毗卢寺社区、坝心社区、鹅宝山社区范围内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构建筑物(具体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原告不服,向市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市政府以泸市府复决字〔2016〕30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30号复议决
定),维持了区政府的上述征收决定。原告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判令市
政府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原告的房屋是否应当纳入征收范围。茜草片区旧城
及棚户区改造工程所涉及地段,基础设施落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八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该地段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属于该
地段,将其纳中国书店出版社 入征收范围符合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的整体需要。因此,原告主张其房
屋不符合征收条件,不应纳入征收范围,不能成立。2.关于本案签约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
要求。该院认为,泸市府发﹝2013﹞36号文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系《四川省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实施前制定,市政府本应在省条例实施后根据
省条例的精神予以修订,在市政府未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区政府依照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确定签约率为90%,并不违法。原告以签约率未达到100%为由,主张房屋征收决定违
法,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签约率的计算依据和签约率是否真实。该院认为,旧城改造
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工程,有统一的规划、设计,按每栋楼计算签约率不仅不科学,而且
不现实,也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应当以实际被征收的拆迁户为计算基数。庭审中,区政
府就签约率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查证属实,而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签约率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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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所以,原告关于签约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告是否对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进行调查。该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征
收前期调查,征求了征收范围内住户的意见,虽有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些住户没有在调查表上
签字,但不能据此否定区政府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的事实。而且,90%以上的住户
签订了协议,足以说明90%以上住户是同意进行旧城改造的。4.自改委与被征收户签订附生
效条件补偿协议,其主体是否合法,协议是否有效。该院认为,本案的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
是被征收户、自改委及房屋征收部门三方签订的协议,协议中,承担征收补偿义务的是房屋
征收部门,自改委只是其中的一方,并不实际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只起见证作用。自
改委由被征收户的代表组成,代表被征收户的权益,在征收活动中起协调、监督等作用,其
参加见证签订协议并无不当。5.征收红线图划定程序是否合法。该院认为,该征收红线
图依照法定划定程序经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6.关于房屋价值
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该院认为,区政府的工作人员采取入户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
式征求意见,然后根据多数被征收户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根据省条例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及房屋价值评估不是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不影响征
收决定的合法性,因此,原告以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不合法、房屋价值评估不合理为由,主
张征收决定不合法,不能成立。7.征收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征收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
原则。该院认为,区政府提供的证据证明,征收决定作出前,整个拆迁项目所需安置补偿资
金已足额到位。至于原告所主张的交房后60日才得到补偿款问题,是区政府与被征收户签订
的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属于房屋征收后约定的款项具体支付问题。区政府与被
征收户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与征收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无关联性。对
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原告无异议。经法院审查,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
综上,区政府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具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职权。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泸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立项,经江阳区发展改革局确认,该项目已纳入泸州市江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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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规划和泸州市江阳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而且项
目用地符合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总体方案及城乡规划要求,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立项后,区政府成立了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及时
发布征收告知书,告知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选择评估机构等事
项,后根据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符合法定程序。区政府与被征收
户签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比例,征收决定作出前,整体签约比例已
达91.8%,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征收办公室对茜草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
险作出评估报告,分析了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因素,提出了维稳对策;区政府制定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收决定作出前,所需安置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综上,区政府
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市政府经复议,决定维持区政府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也无不当。
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湘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湘涛负
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湘涛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的房屋不应划入征收范围,且签约率的
计算方式应当以楼栋为单位,且需要达到100%才能作出征收决定。2.区政府提供的多种用
于其程序合法的关键证据均存在明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的问题,且某些关键性
证据未提供。3.本次征收依据的评估价格是2014年底公示的初步评估结果,而非分户评估报
告,其内容形式要件不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要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18号征收决定及30号复议决
定,重新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王湘涛、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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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19)川行终1042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湘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星
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廖俊,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
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林兴,市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洁,泸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俊霖,泸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湘涛因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房屋征收
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7)川05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
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泸州市江阳区茜草片区旧城和棚户区改造
需要,市政府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批复,同意泸州市江南新区规划管理委员会《关
于报送〈江南新区建方案〉的请示》,由泸州市财政注资成立国有独资公司泸州市江南
新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该公司开展江南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投融资业
务。泸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7月9日作出泸市发改投资〔2013〕474号《关于
对泸州市茜草片区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将茜草片区工矿
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同年10月24日,江阳区发改局作出泸江发改函〔2013〕5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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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城南丽景旧城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规划情况的复函》,确认茜草片区征收项目符合《泸
州市江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纳入了《泸州市江阳区
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11月6
日,泸州市规划管理局作出《关于提供茜草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资料的回复》,并附项
目征收红线图。回复主要内容为:茜草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江阳区茜草镇,项目用地范
围位于泸州城市规划区范围,符合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总体方案及城乡规划要求。11月22
日,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阳区分局作出泸市国土资江函〔2013〕103号《关于〈提供沙湾
老街防灾减灾等八个项目相关资料的函〉的复函》,明确项目用地范围符合江阳区
(2006-2020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2013年9月30日,征收办公室发布《泸州市江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告知
书》,告知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等事项,并告知“征收范围
内所有被征收户应当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自行选择的评估机构(不得超过一
家)以书面形式告知征收现场工作人员,以超过50%以上户数的多数被征收户的意见确定
评估机构;若选择评估机构的户数未达到50%以上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后15日内组织被征收户代表以现场公证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附:核准的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2013年12月27日,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告知书,内容为:鹅宝
山社区79.76%的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为四川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毗卢寺社区
58.79%的被征收户、坝心社区59.76%的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为泸州鼎正房地产评估
有限公司。
2014年9月2日,征收办公室对茜草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报告,分析了项目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提出了维稳对策。2014年11月25日,区政府
发布《关于公布〈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
求意见稿)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经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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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估测算后,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江阳区茜草片区棚户改造项目自改
委员会从2014年11月起至2016年,与被征收户签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附生效条件补
偿协议,签约比例已达91.8%。2014年底至2015年初,泸州市江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2亿元人民币,用于本案项目建设。
2015年6月23日,区政府发布了《关于〈茜草片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情况的通告》。2016年5
月30日,区政府作出泸江府发〔2016〕18号《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8号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毗卢寺
社区、坝心社区、鹅宝山社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构建筑物(具体范围详见
征收红线图)。原告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以泸市府复决字〔2016〕30
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30号复议决定),维持了区政府的上述征收决定。原告仍不
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判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另查明,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5月9日,区政府先后发布泸江府发
〔2014〕47号、泸江府发〔2015〕19号、泸江府发〔2015〕31号、泸江府发〔2016〕2
号、泸江府发〔2016〕15号房屋征收决定,均涉及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原告的房屋是否应当纳入征收范围。茜草片
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工程所涉及地段,基础设施落后,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该地段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
告的房屋属于该地段,将其纳入征收范围符合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的整体需要。
因此,原告主张其房屋不符合征收条件,不应纳入征收范围,不能成立。
2.关于本案签约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该院认为,泸市府发﹝2013﹞36号文
件(以下简称36号文件)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
例)实施前制定,市政府本应在省条例实施后根据省条例的精神予以修订,在市政府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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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修订的情况下,区政府依照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签约率为90%,并不违
法。原告以签约率未达到100%为由,主张房屋征收决定违法,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签约率的计算依据和签约率是否真实。该院认为,旧城改造是一个整体的、
系统的工程,有统一的规划、设计,按每栋楼计算签约率不仅不科学,而且不现实,也
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应当以实际被征收的拆迁户为计算基数。庭审中,区政府就签
约率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并经查证属实,而原告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签南京炮兵学院 约率不真实,
所以,原告关于签约率不真实的主张不能成立。
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被告是否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进行调查。该院认为,
被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征收前期调查,征求了征收范围内住户的
意见,虽有包括原告在内的有些住户没有在调查表上签字,但不能据此否定区政府的工
作人员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的事实。而且,90%以上的住户签订了协议,足以说明90%以
上住户是同意进行旧城改造的。
4.自改委与被征收户签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其主体是否合法,协议是否有
效。该院认为,本案的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户、自改委及房屋征收部门三方签
订的协议,协议中,承担征收补偿义务的是房屋征收部门,自改委只是其中的一方,并
不实际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只起见证作用。自改委由被征收户的代表组成,代表
被征收户的权益,在征收活动中起协调、监督等作用,其参加见证签订协议并无不当。
5.征收红线图划定程序是否合法。该院认为,该征收红线图依照法定划定程序经
泸卡洛维奇 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6.关于沈阳大悦城 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该院认为,区政府的工作人员采
取入户发放征求意见表的形式征求意见,然后根据多数被征收户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程序合法。根据省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及房屋价值评估
不是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不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因此,原告以评估机构的选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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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不合法、房屋价值评估不合理为由,主张征收决定不合法,不能成立。
7.征收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征收是否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该院认为,区政
府提供的证据证明,征收决定作出前,整个拆迁项目所需安置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至
于原告所主张的交房后60日才得到补偿款问题,是区政府与被征收户签订的附生效条件
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属于房屋征收后约定的款项具体支付问题。区政府与被征收户签
订的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与征收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无关联性。
对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原告无异议。经法院审查,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
事实正确。
综上,区政府属于县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具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职权。为
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片区旧城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泸州市发展改革委
员会批准立项,经江阳区发展改革局确认,该项目已纳入泸州市江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泸州市江阳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及2013
年计划,而且项目用地符合泸州市棚户区改造总体方案及城乡规划要求,项目符合《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立项后,区政府成立了房屋征收
办公室,征收办公室及时发布征收告知书,告知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
实施单位、选择评估机构等事项,后根据被征收户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
估,符合法定程序。区政府与被征收户签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附生效条件补偿协议的
比例,征收决定作出前,整体签约比例已达91.8%,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征收办
公室对茜草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报告,分析了项目存在的社会稳
定因素,提出了维稳对策;区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收决定作
出前,所需安置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综上,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市政府经复
议,决定维持区政府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也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
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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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原告王湘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湘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湘涛不服,上诉称:1.上诉人的房屋不应划入征收范围,且签
约率的计算方式应当以楼栋为单位,且需要达到100%才能作出征收决定。2.区政府提供
的多种用于其程序合法的关键证据均存在明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的问题,
且某些关键性证据未提供。3.本次征收依据的评估价格是2014年底公示的初步评估结
果,而非分户评估报告,其内容形式要件不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省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要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
18号征收决定及30号复议决定,重新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区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依法开展了针对茜草片区的征收活动,
所作的18号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且不存在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及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市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一审庭审笔录记载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经审查,一审
法院采信的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有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
认。
本院根据一审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1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在徐斌诉区政府房屋征
收、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一审法院作出(2017)川05行初22号行政判决,认为18
号征收决定合法,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徐斌的诉讼请求。徐斌
不服,提起上诉后,本院已作出(2018)川行终1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因此,18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受生效裁判羁束,本院对该问题不再进行审理。
市政府收到王湘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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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30号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王湘涛要求撤
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湘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王凤红
审判员朱珠
审判员蒋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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