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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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 号】穗府规〔2017〕13号
【施行日期】2017.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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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规〔2017〕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改革,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广州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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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林业、城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畜禽养殖发展,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条 本市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防渗漏的设施,并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处理、利用;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畜禽生产经营,依法需进行工商、民政等登记注册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第八条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建设前应当编制养殖场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设计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一)选址咨询。畜禽养殖场(小区)可以向所在的区农业部门提出选址咨询。区农业部门牵头,征求区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养殖场选址合法性、合规性意见,各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明确需向本部门申请办理的手续,由区农业部门综合意见后出具选址咨询答复意见,并抄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岛著名景点有哪些
  (二)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业部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水域或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依法办理水务部门审批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当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对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养殖设施饲养畜禽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竣工后,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一)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按照规定需办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区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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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于公共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涉及排水需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当按规定向水务部门申请办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办理的手续。
  第十条 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
贮存设施。应当根据养殖规模配套建设相应的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但需完善相关的收集贮存、运输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台账,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粪便、废水、废气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鼓励畜禽养殖场(小区)采用生态养殖、高床养殖、种养结合等技术发展畜禽养殖,推动畜禽养殖业优化升级,从源头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规定每年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引导和推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本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属畜禽禁养区范围的,不得租赁、流转用于畜禽养殖业。畜禽养殖土地出租者(提供者)有义务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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