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与张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受理与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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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与张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受理与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6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8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 
【审理法官】朱琳闵天挺王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张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张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张波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钟世红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世红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世红 
【代理律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被告】张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证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撤诉驳回起诉改判可诉性受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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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波举报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涉嫌安排未取得资质认定的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涉嫌强迫消费及诊疗收费过高、涉嫌瞒报动物疫情的相关
事项,黄埔区农业农村局接报后经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后作出《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张波先生举报投诉信的回复》并向张波予以送达。张波不服该回复,于2020年4月24日向原审法院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回复,后因张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法院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被诉的“未告知投诉举报人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在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具有终局性的回复且张波先于本案对该回复另案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已转化为程序性、过程性行为,不具备终局性与独立的可诉性,不直接对张波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张波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予以立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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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221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波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9:04:08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与张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受理与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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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20)粤71行终2883号
橘子洲头景点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刘猛,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一颖,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钟世红,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
     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龙,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因与被上诉人张波、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埔区政府)投诉举报受理与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22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0日,张波作为举报人以瑞鹏宠物医院黄埔分院为被举报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林局(以下简称黄埔区农业园林局)邮寄举报投诉信,书面举报投诉瑞鹏宠物医院黄埔分院,称瑞鹏宠物医院黄埔分院现场悬挂了具备兽医资质的相应信息,但实际的具体工作并不全部是相应工作人员完成,特别是瑞鹏宠物医院黄埔分院未提供诊疗记录之后向张波声称宠物得了传染病后又没有向黄埔区农业园林局报备,利用张波救宠物命心切的行为,违规执业,骗取费用,请求:1.依法确定被举报人安排未取得资质认定兽医为举报人宠物的行为违法;2.依法对被举报人安排未取得资质认定兽医为举报人宠物的行为违法,处罚完毕后告知举报人处置结果并奖励举报人;3.书面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投诉,并对举报线索做好保密工作;4.对被举报人收取费用进行清算,并退回乱收款项3971.9元,并赔偿欺诈所产生的费用11915.7元。
     2019年12月9日,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对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处方笺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月8日,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再次对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进行调查。同日,张波向黄埔区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因黄埔区农业园林局未依照《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受理并处理针对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的消费投诉,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黄埔区农业园林局迄今(申请行政复议时)不予受理(处理)张波涉及宠物医疗消费投诉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黄埔区农业园林局限期对张波宠物医疗消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2020年1月17日,黄埔区政府作出穗埔行复〔2020〕111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因张波提交申请的被申请人已被撤销,该单位职权由黄埔区农业农村局承接,要求张波补充行政复议申请书。2020年2月6日,张波以黄埔区农业农村局为被申请人再次向黄埔区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
     2020年2月6日,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向张波作出穗埔农信处字〔2020〕1号《广州市黄埔区某某某某局关于张波先生举报投诉信的回复》,对张波反映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在2019年9月17日至23日期间,涉嫌安排未取得资质认定的兽医从事动物
诊疗活动、涉嫌强迫消费及诊疗收费过高、涉嫌瞒报动物疫情的问题材料回复如下:一、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在职兽医及护理人员持有有效执业资格证,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有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收费价目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二、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有关记录、资料显示,在2019年9月17日下午,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兽医曾国文接诊张波带来的患病博美犬(犬名:妞妞),通过化验初诊为肠胃炎;9月18日张波再次携带该犬到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处继续问诊,由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兽医陈琴接诊,根据进一步化验判断为感染犬细小病毒,在告知张波诊疗情况及费用后,经张波同意留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处至9月23日,共花费4148.3元。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与张波的聊天记录,证明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有如实告知宠物病情及费用情况;三、对于张波反映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强迫消费和项目收费过高,根据《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的规定,建议向黄埔区消费者委员会和黄埔区物价局主管部门反映;
四、对于张波反映涉嫌瞒报动物疫情的问题。根据原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犬细小病毒属于该名录中的三类动物疫病。按照原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的规定,由于该病例属于三类疫病且是个案,所以不存在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瞒报动物疫情;五、张波所提出的举报请求,根据该局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暂无充分证据证明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有安排未取得资质认定兽医为张波的宠物,该局将不予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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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黄埔区   广州市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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