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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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留学马来西亚一年花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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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景点有哪些【制定机关】焦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 号】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道县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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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2020年8月27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新业态培育
  第一节 文化旅游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招商加盟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三沙市可以随便去吗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生态优先、协同发展、创新驱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旅游业培育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域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并将文化和旅游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体育、林业、民政、城市管理、统计、商务、黄河河务、气象、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协作,加快南太行自然生态旅游区、黄河文化旅游产业带等精品旅游区(带)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构建市场共建、品牌共育、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第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为投资者参与旅游开发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 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服务、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服务。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保障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
旅游开发。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和乡村旅游发展等。
  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和平台,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推进云台山、青天河、神农山等A级旅游景区品质提升,提高焦作旅游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美誉度。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南太行旅游通道、沿黄旅游通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交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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