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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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05
【字 号】六政办[2012]69号
【施行日期】2012.07.05
宝中旅行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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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12〕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六安市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意见
重庆口碑好的旅行社前10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众身体健康,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环发〔2009〕1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安徽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皖政〔2012〕2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为手段,统一规划,防治结合,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完善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搭建机动车监管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全面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一)对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核发绿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外地机动车转入我市的,应当符合我市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同类车型现行的排放标准,并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予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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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亚湾旅游景点哪里好玩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和淘汰报废制度
  (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执行。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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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机动车环检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复测一次;复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联合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
  检测人员应当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明示检测结果,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测,不得拒绝、阻挠。
  在用机动车经定期检测或者抽测,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
  (三)严格执行机动车淘汰报废制度,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全部及时依法报废和注销。
  (四)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取得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经市
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环保部门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验机构的比对实验,受理公众投诉,并对检测过程、测试结果进行监督,确保所  提供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信息准确、可靠。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环保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5条及《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23条对其进行处罚。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在通过省质监局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检验的资质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并出具测试报告。
  (三)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对机动车号牌、维修项目及维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出具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可到取得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凭维修企业出具的竣工出厂合格证免费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复检一次。车辆复检仍然超标,由维修企业负责免费维修,如无法修复的维修企业应如实向车主说明并退还维修工时费。
  (五)建立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检机构应确保计算机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
  五、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市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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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机动车   检验   污染   合格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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