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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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的旅游景点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2.02.15
【字 号】宁政发[1992]20号
【施行日期】1992.0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
 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2月15日 宁政发〔1992〕20号)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71号文转发的《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的暂行办法》和经贸部〔1991〕外经贸合发第46号《关于实行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管理,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适应和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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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
  第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任务审批权限
  凡属下列类型的外派劳务人员,由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负责审批:
  1、中国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或经国家经贸部批准的我市其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
我市对外公司)外派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经援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
  2、全国或地方性专业公司从我市选派出需我市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的劳务人员。
  3、我市企事业单位执行经特许直接对外签订的劳务合作项目合同外派的劳务人员。
  4、根据个别国家和地区要求须持因私护照的我市公派劳务人员。
无锡灵山大佛好玩吗  第二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批程序
  1、我市对外公司直接签约或从其他有对外经营权公司转接的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由对外公司向市经贸委申报其出国任务请示,并附项目合同或有关文件,由市经贸委审批并下达“南京市经贸委出国(赴港澳)劳务任务批件”。
  2、我市企事业单位通过我市或我省省级对外公司以外的其他对外公司承接,需市经贸委下达出国批件的项目,或执行经特许直接对外签约派出的劳务人员,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委申报其出国任务请求,并附项目合同或有关文件,由市经贸委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3、我市在经贸部特定国别、地区或未建交国家承接的项目,其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属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的,由市经贸委按上述程序审批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4、由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我省省级对外公司签约或转接项目派出的我市劳务人员,根据江苏省的规定,统一由省经贸委审批,下达“江苏省经贸委出国(赴港澳)劳务任务批件”并抄送市经贸委,市经贸委示不再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5、有外派劳务权的对外公司跨地区在我市借调劳务人员或我市对外公司跨地区、跨部门借调劳务人员,由有外派劳务人员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向被借调人员的审批部门下达“出国任务通知书”,如有关审批部门同意派人,应向外派单位的审批部门出具“出国任务确认件”。
  6、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县、区和市局副职以上的党政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审批和出国任务的下达,仍按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办理。
  7、根据分级审批的要求,申报出国任务的单位在请示中需注明分级审批的人员或人数,属市经贸委负责审批的人员由市经贸委下达出国任务批件;不属市经贸委审批的人员由市经贸委转报市政府,按照出国审批权限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8、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时,如出国劳务人员已确定的项目,则批件明确到人;如出国劳务人员未确定的项目,其批件只明确项目出国的人数。外派单位必须严格按所批项目派人,做到专项专批专用。严禁其他项目挪用或借用出国指标。
  第三条 外派劳务人员政审材料的出具
  1、国营、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2、城镇私人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待业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
  3、农民、渔民、牧民、个体劳动者由其本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政审,并出具政审材料;乡镇企业职工的政审材料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出具。
全州县  4、上述人员凡需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须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外派劳务人员政审批件的办理
  1、外派劳务人员的单位,在收到该项目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后,即可对拟出国人名进行有关政审工作。
  2、凡属有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承接的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其政审材料交上述公司复审,并下达政审批件。
加拿大留学条件  3、根据苏政发[1990]30号文,凡经特许的企业直接对外签约项目所派出的劳务人员,由其所在的区、县、主管局(公司)复审并下达政审批件。
  4、外派劳务人员中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县、区和市局副职以上党政干部、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干部出国政审和下达政审批件,仍按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2]26号文件规定办理。
  5、为掌握项目中外派劳务人员的审批情况,我市各有关公司或部门在下达其政审批件时同时抄送市经贸委备案。
  第五条 民间劳务的申办程序
  我市城乡居民通过民间的各种关系和渠道,自行联系的受聘劳务项目,且聘方能为受聘者办妥入境、居留、工作等手续,受聘者所在单位同意派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出国手续;
  1、劳务合同签署前的有关事项,由拟出国人员在向我市对外公司咨询后自行对外联系。
  2、签订劳务合同等手续由我市对外公司负责对外承办。
  3、由对外承办公司负责,出国人员所在单位配合,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人员的政审手续,按照公安等部门的规定,出具有关材料,申办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4、此项劳务形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我市对外公司商公安部门具体拟订,经市经贸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业务开展情况由承办公司负责报市经贸委备案。
  第六条四川重庆天气 外派人员劳务许可证的申领
  1、我市对外公司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定期),由对外公司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初审后报经贸部审核、颁发。
  2、我市企事业单位经特许直接对外签约的项目,其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特批)由签约单位的主管部门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初审后报经贸部审核特批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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