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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6
【案件字号】(2021)川07民终2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维欧泳如刘云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南;陈国
柱
【当事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南陈国柱
新乡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建南陈国柱
【当事人-公司】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裴家勤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海岛奇兵百度版下载裴家勤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裴家勤白洋安
【代理律所】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
将军坨风景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南;陈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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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9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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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2 12:19:20
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民终2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永乐镇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5793970954N。
法定代表人:王建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家勤,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3UB04。
法定代表人:陈友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洋安,四川科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建南。
原审被告:陈国柱。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建南、陈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792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九寨沟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9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欧泳如
审判员 刘云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龚泾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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