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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宅发展局关于调整我区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4.05.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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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宅发展局关于调整我区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海螺沟在四川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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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住宅发展局《关于调整我区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青住(2004)14号】,经第26次区长办公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调整我区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的请示
连云港旅游攻略二日游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沪府[1999]7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本市停止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中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批复》、沪计调(2003)012号《关于调整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补充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住宅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满足广大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确保建好、建强公建公用市政配套设施,进一步提高我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整体质量 水平。建议对全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基地征收的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范围
青浦城区及各镇新建商品住宅基地均属调整征收范围。
二、调整标准
1、青浦新城、朱家角镇从原有的每平方米28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20元。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费30元/M2。
2、徐泾镇、赵巷镇从原有的每平方米10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320元。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费30元/M2。
3、练塘镇从原有的每平方米150元、华新镇等其他各镇从原有的每平方米100元,均调整到每平方米200元。包括轨道交通建设费30元/M2。
4、全区范围内原实行包干建设的中低价商品房基地征收每平方米30元的轨道交通建设费。
国家博物馆需要预约吗 三、住宅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
1、使用范围仍按市建委沪建房(96)第0498号《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和沪住计发(2002)002号《关于调整住宅建设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及包干造价的通知》规定的范围以及青浦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另发)规定的标准执行。
2、住宅建设配套费由区住宅发展局统一征收,专户储存、调节盈缺、合理使用。(原则上各镇所收的配套费,除轨道交通建设费外,用于所在镇公建项目的建设。)
四、实施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获得商品住宅开发用地的基地均执行此标准。
五、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1、原实行包干建设的中低价商品房基地按规定补征30元/M2轨道交通建设费。
2、原批准的包干基地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套到位,配套不到位的则按新规定征收配套费。
3、除中低价商品房基地外,今后一律取消商品住宅的配套包干。中低价商品房基地配套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并经住宅局验收通过后发放交付使用证。
六、本征收办法由区住宅发展局负责解释。
上述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青浦区住宅发展局
西藏药业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