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与张建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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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刚与张建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由泳教学【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68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国渠汪佩建张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刚;张建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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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鼓浪屿码头怎么选择李刚张建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刚张建龄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刚 
【被告】张建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责任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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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17:29:58 
日照旅游***与张建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3民终68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张建龄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泉山区凤凰山庄商办楼某某某某。
     负责人:郭春芬,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建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张建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法院盲目采信交警部门的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上诉人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本案事实是,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1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机动车道上高速行驶。上诉人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发现被上诉人1高速驶来已进行了减速和避让,上诉人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时,是被上诉人1的电动三轮车撞上了上诉人的车辆,理应由被上诉人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这在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视频中可以明确看到。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此,并未作出客观认定,而一审法院也未以事实为依据,造成上诉人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应予纠正。二、一审程序存在明显瑕疵首先,一审传票并未实际送达上诉人。一审传票并非上诉人本人或与上诉人共同居住可以转交的人员签收。这就造成上诉人实际拿到传票及诉讼材料时,一审开庭时间已过去了好几天。一审法院毫无道理的剥夺了上诉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同时,一审判决书也未送达上诉人,更未进行过公告。更为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样一份未送达生效的判决书,居然具有了强制执行力。一审法院不知依据什么法律文书对上诉人银行卡进行了查封,2020年9月22日,泉山区法院执行局人员未着制服,未出具证件及执行文书,即闯入上诉人家中声称要进行执行,上诉人不知道其执行依据何在。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忽视事实及证据,审判程序存在明显漏洞,已损害上诉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为此,特上诉至贵院,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香港旅游攻略自由行一日游     张建龄辩称,有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划分比例,依法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书面辩称,我司已按
一审判决履行给付义务,请求驳回上诉人对我司的上诉,维持对我司的原判决。
原告诉称     张建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32082.19元[(37602.74元-10000元)×80%+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50元/天×19天×80%)、营养费608元(40元/天×19天×80%)、护理费1900元(100元/天×19天)、交通费500元、施救费100元,以上共计35950.19元。2、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事故情况:2017年5月14日13时20分,***驾驶苏C×××某某号小型轿车在徐州市送变电有限公司门前由北向东转弯时,与张建龄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王陵路由西向东直行至该处,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建龄受伤,两车受损。该起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调查认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建龄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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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辆及保险情况:***驾驶的苏C×××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人保徐州公司处仅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
     3、情况:事故发生当日张建龄即被送至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住院,入院诊
断为:1、右锁骨骨折;2、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阑尾炎切除术后。2017年5月17日,行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2017年5月2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出院后三角巾继续悬吊;3、右上肢功能锻炼,禁止剧烈活动,避免再发骨折;4、术后1、2、3、6、12月复诊;5、不适随诊。2018年4月9日,张建龄再次至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内固定术后。2018年4月10日,行右锁骨内固定物取出术。2018年4月14日,张建龄出院,出院医嘱为:1、无需服药;2、加强营养;3、加强患肢保护性功能锻炼;4、右上肢悬吊,半年内禁负重,避免劳累及外伤,避免再次骨折;5、出院后第1、3、6、12个月复查,不适随诊。张建龄因本次交通事故两次住院共计19天,花费医疗费37602.74元,其中人保徐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将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给张建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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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诉人   一审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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