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崔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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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崔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8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121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葫芦岛市旅游景点
洱海自驾游最佳路线图【审理法官】杨海东袁金宏牛珍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崔某 
【当事人】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崔某 
【当事人-个人】中国十大连锁超市排名崔某 
【当事人-公司】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律所】董来阳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张沙沙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来阳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张沙沙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来阳闫文刚张沙沙刘新丽 
【代理律所】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院观点】北京国家会议中心近期展会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上诉人对其主张的在事发路口设置了彩小旗且在路口放置了铁质警示牌应承担举证责任,刘炳友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事发后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秦皇岛黄金海岸好玩吗过错无过错免责事由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到本案,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被上诉人是否违规不能成为上诉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可以减轻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按照上级政府疫情防控要求设置拦截线封锁村庄胡同并无过错,但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过错。上诉人作为共同场所的管理人,在依法进行管理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应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主张的在事发路口设置了彩小旗且在路口放置了铁质警示牌应承担举证责任,刘炳友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事发后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主张,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7元,由上诉人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12:28 
上海欢乐谷死过几个人【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被告黄岛区张家楼镇刘家草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落实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和胡同采取设置隔离绳等措施设置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2.2020年3月22日早6点左右,原告崔某骑电动车载其配偶冯秀华到被告村购买农药,出村时被被告在村口设置的隔离绳勒至颈部摔倒受伤。对于受伤过程,原告崔某本人述称:因为麦子需要打药,自己村里的药店没有人在,所以需要去邻村刘家草泊村买药,于当天6时左右骑着三轮车去刘家泊村买药,当时从204国道往上走,没有什么阻碍,后在买完药往回走时,被钢丝绳割倒,无法继续行走,后拨打120后就不清楚了。庭审中,原告承认其清楚每个村都有防控站,但称那时已经松了。自己出村及进入被告村均没有登记,但是进去的时候往南边看能看到人(疫情防控看守人员),没有看到警示牌。证人冯某称:事发时大概在6时左右,我坐在三轮车上,买上药后往回家走,崔某摔倒后发现是被钢丝绳割倒的。没有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后是被告村里的人帮忙打的120,向被告村里人询问的书记的电话,后拨打书记电话告知原告受伤的事情,打了三遍电话,第一遍没接,第二遍被告说了几句后挂断,第三遍被告方说不认识我,将原告受伤事情告知被告,被告说与被告无关,后120到后将原告拉走后就没有见
过。被告村时任村书记刘炳友在2020年3月24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张家楼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2020年3月22日晚7点左右其村内中心街道疫情防控警示设施被人破坏,有人解疫情防控警示用的带有彩小旗的绳子,还把疫情防控用的警示牌仍在地上。对于是否有人受伤,刘炳友称2020年3月22日上午8点曾接到一名妇女电话让其去村委办公室,因为刘炳友开广播会,开会过程中该妇女到村委会办公室他,说老公受伤了。当时因其在开会没时间去,让其带老公去治病。对于受伤情况称听药房医生说被疫情防控警示用的钢丝绳挂倒受伤,具体哪里不清楚。对崔某受伤的地方有无警示牌称平常都有警示牌,受伤的时候有没有不清楚。崔铭超在2020年3月23日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张家楼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称,其父亲崔某在2020年3月22日早上在被告处被钢丝绳刮伤。钢丝绳是被告疫情期间拦路用的,周边没有安全提醒和警示标志,并且周边没有村里看守人员。庭审中,被告还提交2020年3月22日崔铭超破坏现场监控录像,内容系事发后其将挂有彩旗绳子解开并将警示牌扔到一边。经查,被告称因保存期限原因,不能提供案发时监控录像。3.原告崔某于事故发生当日被送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院,于2020年4月28日出院,出院主要诊断颈6椎体骨折伴颈髓损伤,其他诊断胸部外伤、颈部挫裂伤、右侧大脑中动脉供血区新发脑梗死,住院37天,为此花费医疗费37540.65元。后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到青岛市
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入院,于2020年6月17日出院,住院23天,为此花费医疗费3907.93元。4.在诉前调解阶段,经原告崔某申请,经法院依法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3日该鉴定机构出具青正司鉴[2020]法临鉴字第150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脑梗死遗有肢体瘫痪目前致残程度为五级;颈6椎体粉碎性骨折目前致残程度为九级。崔某支出鉴定费1300元。5.原告崔某主张医疗费41449元,并提交医疗费发票两份;误工费17753元,并提交青岛贵通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工作证明及工资证明,原告受伤前12个月(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工资数额31176元,平均工资2598元,计算至定残前一天17753元(2598元/30×205);护理费182500元(365×5×100元/天),主张护理5年,提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陪护证明一份;交通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686498元(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484元/年×20年×63%),以上共计940200元。被告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470100元。6.被告主张提交社区疫情防控指导督导内容证明被告落实镇政府社区指导督导内容设置隔离绳封锁胡同无过错。2020年3月22日防疫登记表,证明崔某未经检查登记进入被告村庄;现场照片及事发前照片,证明被告已设置彩旗警戒线,胡同南北两边有警示牌。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督导内容未证明其合法来源,防疫
登记表系被告单方制作,被告提交照片未提供原始载体,且未明确拍摄时间,均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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