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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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公安  其他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1 
【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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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文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当事人】赵文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当事人-个人】赵文峰 
【当事人-公司】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上海三大海洋馆哪个好赵文峰 
【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治安行政案件。该案件中,公安机关在间隔几秒钟内先后接到报警电话,及时进行了出警处警及初步调查,在法定期间予以受案处理,其受案程序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受案时,对同一案件不同当事人先后报案的情形,作为一个案件处理,以先报案者或者后报案者作为登记的报案人,并不影响其后对案件的调查及公正处理。即使存在将后报案者作为报案人登记的情形,也不影响先报案者在案件处理中的程序权利及实体权利。从本案的处理过程看,赵文峰在该治安案件行政处理中的程序权利并未因公安机关未登记其为报案人而受影响。公安机关受案后,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不再登记,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治安行政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以及时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对本案涉案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上诉人的诉求如实进行了记录,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查明赵吉论、李桂莲、马世花等人无组织、参与非法侵入上诉人住宅并实施殴打行为,赵文峰、赵吉省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
了对本案治安案件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因此,对本案上诉人赵文峰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提出的诉求,公安机关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案件办结后对其进行解释。本案公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已对赵文峰进行解释,但公安机关在参加有关本案行政诉讼的一审庭审及二审答辩中,对赵文峰的有关诉求进行了答辩、解释及说明,该解释符合案件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弥补上述行政程序的不足。行政诉讼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上述情形下如责令公安机关对本案再行处理,徒增当事人诉累,对赵文峰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并无实际意义。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文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1:3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6时30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花根山村82号赵文峰家东侧的厂房门口路上,赵吉论和赵吉省与赵文峰因车辆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后赵文峰与赵吉省发生肢体冲突,赵文峰和赵吉论先后电话报警,黄岛分局下属的理务关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案件后,对赵文峰、赵吉省、赵吉论、马世花、李桂莲及潘月兰进行了询问,并分别于当日和次日对赵文峰和赵吉省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赵文峰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认定赵吉省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之后,理务关派出所多次对赵文峰及赵吉省进行询问,对赵吉论、潘月兰、陈成香、李桂福、李桂玲进行询问,并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等。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8月24日上午6时37分,赵吉省和赵吉论来到赵文峰厂房门口,二人随后进入院内,赵文峰也进入院内将赵吉省推出,赵吉省再次进入院内,赵文峰再次将赵吉省推出,赵吉省倒地,其后赵吉论和赵文峰分别打电话报警。而后,赵文峰与赵吉省在厂房门口争吵,并挥右拳打向赵吉省,赵吉省还手,赵文峰再次推赵吉省,赵吉省尝试捡东西被赵文峰摁住夺走,赵吉省起来后继续与赵文峰发生推搡,直至李桂莲、马世花到达厂房门口以后,赵文峰与赵吉省仍有互相挥拳的举动。其后,赵文峰拿着一根木棍,各方站在厂房门口马路上再未动手,赵文峰、潘月兰、赵吉省、马世花、李桂莲之间仍有争吵。2019年9月29日,理务关派出所以本案治安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未调查
处理完结为由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19年9月30日,黄岛分局予以批准。在赵文峰和赵吉省分别表示对该次纠纷不同意调解,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况下,2019年10月16日,黄岛分局对赵文峰和赵吉省分别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青黄岛公(理)行罚决字〔2019〕1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文峰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作出青黄岛公(理)行罚决字〔2019〕1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赵吉省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赵吉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均已执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赵文峰和赵吉论就本案治安案件先后报警,理务关派出所将赵吉论作为报案人依法受理该案,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赵文峰虽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其报警诉求,但均是针对本案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理该案,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登记,赵文峰主张公安机关未对其报案进行受案登记不能成立,对该主张依法不予采纳。黄岛分局经调查认定本案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为赵文峰和赵吉省,其他人不存在治安违法行为,并对赵文峰和赵吉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依法履行了对本案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法定职责。赵文峰关于被告未对组织、参与非法侵入原告
住宅并实施殴打行为的赵吉论、李桂莲、马世花等人进行处理,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纳。理务关派出所就本案治安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申请延长办案期限,黄岛分局予以批准符合法律规定,对赵文峰关于本案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由青岛市公安局批准延长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驳回赵文峰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文峰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0)鲁7102行初54号行政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报案依法处理。事实与理由如下:1.上诉人先于赵吉论、赵吉省报警,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报案后,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被上诉人将后报案的赵吉论作为报案人处理案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即使存在重复报案也是后报案的赵吉论重复报案。2.上诉人在报警后,基于赵吉论等人新的违法事实补充报案,且报案内容指向的违法行为不同,被上诉人应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上诉人第一次报警的事由是有人进入其家里闹事,要求处置。在上诉人报警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等行为。上诉人基于赵吉论等人对其恐吓、殴打的事实补充报警,显然不属于重复报案。即使上诉人报警所称的违法行
为不成立,被上诉人也应当依法分别作出处理决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三次报警未给予明确处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报案属于重复报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报案内容履行法定职责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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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71行终1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某某。
安阳天气预报15天天气     负责人刘同章,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编。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庆兵。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文峰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以下简称黄岛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青岛铁路运输法院(2020)鲁7102行初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4日6时30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花根山村82号赵文峰家东侧的厂房门口路上,赵吉论和赵吉省与赵文峰因车辆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后赵文峰与赵吉省发生肢体冲突,赵文峰和赵吉论先后电话报警,黄岛分局下属的理务关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案件后,对赵文峰、赵吉省、赵吉论、马世花、李桂莲及潘月兰进行了询问,并分别于当日和次日对赵文峰和赵吉省的伤情进行鉴定。认定赵文峰伤情已构成轻微伤;认定赵吉省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之后,理务关派出所多次对赵文峰及赵吉省进行询问,对赵吉论、潘月兰、陈成香、李桂福、李桂玲进行询问,并调取现场监控视频等。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8月24日上午6时37分,赵吉省和赵吉论来到赵文峰厂房门口,二人随后进入院内,赵文峰也进入院内将赵吉省推出,赵吉省再次进入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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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8-06 03:11: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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