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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62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临沂房产网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韩志刚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韩志刚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智奇韩志刚
【代理律所】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白山在线招聘最新信息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曼谷水上市场
【本院观点】虽然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在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入住房屋时,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由其与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现双方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达不成一致,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房屋定制协议书》约定作出解释,故在双方均未要求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房屋定制协议书》予以说明的情况下,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起诉讼条件不成就,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
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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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在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入住房屋时,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承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由其与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协商,现双方对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达不成一致,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房屋定制协议书》约定作出解释,故在双方均未要求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房屋定制协议书》予以说明的情况下,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起诉讼条件不成就,应予驳回。双方当事人可在开发商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房屋定制协议书》作出解释后,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485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7元,退回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9307元,退回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8:55:44 襄樊改名为襄阳的尴尬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4日,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该建筑为独栋建筑,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光谷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共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费按3元/月/平米标准收取。房屋交付业主后,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收房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涉案的29号楼独立安装门锁,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聘请保洁、保安人员,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进入29号楼提供物业服务。 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的水电费系由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缴,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28日向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书面催缴物业管理服务费。 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了保养合同书,约定由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29号楼执行电梯保养工作。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由青岛宇通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29号楼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1日准予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资质登记为一级。
【一审法院认为】东北石油大学原审法院认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一直自行雇佣人员进行保洁、保安、电梯维护、消防设施维护等事项,且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房屋自行安装了门锁,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曾进入提供物业服务,原审法院认为,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未与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又未给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主要物业服务,因此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7元,减半收取4654元,由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证据一:缴费通知单一组(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组(5张)、交通银行电子回单(3张),证明事项:被上诉人青岛地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的水电费仍享受由上诉人提供的代收代缴服务,并开具相应发票。证明上诉人依据合同提供了服务。 上诉人提交证据二:配电室现场照片一组(7张),证明事项:上诉人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的约定,对大园区内的公共供电系统进行巡查、检修及维护,以保障被上诉人(29号楼)在内的园区全体业主的供电系统得以正常运行。 上诉人提交证据三:消防监控室照片一组(6张),证明事项:上诉人配备了专门的值守人员和监控设备,对整个大园区公共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和巡查,以维护园区的公共秩序与安全。 上诉人提交证据四:消防水泵房及巡检照片一组(6张),证明事项:上诉人定期巡检及维护消防设施,以保障消防喷淋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夏天雨季来临,组织专门人员检查下水道及雨篦,使得园区内的公共排水系统畅通,防止堵塞积水。 上诉人提交证据五:门口岗亭照片一组(8张),证明事项:上诉人组织专门人员24小时值守,在园区各个出入口对进出入园区的人员及车辆进行检查与登记,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入人员进行测温、登记、筛查等工作,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护攻坚战,对小区进行了封闭管理。 上诉人提交证据六:保洁及绿化照片一组(6张),证明事项:上诉人安排专职保洁人员和绿化工人,定期对园区内的公共区域卫生和园区绿化进行打扫和维护,以保障整个园区的整洁和环境绿化。 上诉人提交证据七:感谢表扬信及锦旗照片一组(16张),证明事项:通过园区业主送来的感谢信和锦旗,说明自上诉人入驻园区提供物业服务以来,受到了园区内各业主的一致好评,对上诉人的物业服务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也是最有力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