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丛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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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丛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台州大陈岛旅游攻略二日游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梵蒂冈疫情灭国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85号 
【审理程序】信阳市人民政府二审 
【审理法官】张汇程黎徐静 
【审理法官】张汇程黎徐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丛;上海外国语大学 
【当事人】陈丛上海外国语大学 
【当事人-个人】陈丛 
【当事人-公司】上海外国语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黄鸣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鸣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鸣 
【代理律所】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丛 
【被告】上海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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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校纪、校规,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在校期间,也具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被上诉人上海外国语大学依法具有对上诉人陈丛作出被诉退学决定的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合法性审查户籍所在地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阿根廷足球队成员【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外国语大学依法具有对上诉人陈丛作出被诉退学决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学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
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上外研究生学籍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基本学制)以其当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符合条件的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为3年。《上海外国语大学2016年工商管理硕士(MBA)项目培养方案》规定,全日制学习年限为二年;学业内容包括相关专业课程及学位论文。《上外研究生学籍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研究生学习年届期满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以结业或退学等形式之一结束学业。第四十二条规定,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处理。本案中,上诉人陈丛经两次论文延期,其学习年限最长可延至2019年6月,但在该期限内,上诉人陈丛未获得论文答辩资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被上诉人认定其符合退学情形,作出被诉退学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案证据显示,自2019年4月起,被上诉人通过邮件、等方式多次与上诉人就论文、最长学习年限等事宜进行过沟通,实际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并听取了上诉人异议,被上诉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作出被诉退学决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关于校际盲审结论、论文答辩等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围绕本案争议内容,已作充分阐述,
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陈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5:28:3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陈丛系上海外国语大学2016级MBA研究生。陈丛于2017年1月向上海外国语大学申请调整定于2017年3月的“FashionandBrandManagement”课程的上课时间,上海外国语大学后安排其于2018年补修了该门课程。陈丛于2018年6月完成了全部课程的学习并于2018年8月取得全部学分。2018年4月6日,陈丛签署《上海外国语大学MBA论文延期声明》,申请将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从2018年5月延期至同年12月,上述《声明》载明:“本人承诺已知晓并遵守以下几点:……5.学位论文延期后可能面临被抽中‘校际盲审’及‘上海市论文盲审’的概率增大等风险。”2018年9月14日,陈丛再次签署《上海外国语大学MBA论文延期声明》,申请将学位论文答辩时间从2018年12月延期至2019年5月。
陈丛毕业论文于2018年4月首次参加校际盲审,评阅结果为:专业性较差、选题良好、应用性和可行性一般、论文规范性一般,总体评价65分(一般),结论为不同意答辩。因陈丛申请复议,陈丛毕业论文于2019年4月参加校际盲审复议,评议结果为:选题良好、专业性一般、应用性和可行性一般、论文规范性一般,总分68分(一般),结论为不同意答辩。2019年5月,上海外国语大学MBA学生办公室通过邮件告知陈丛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办理退学流程,陈丛通过邮件提出了关于学籍和论文的异议。2019年7月1日,上海外国语大学老师通过告知陈丛应主动提交退学申请表,否则就强制退学。2019年7月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下属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作出《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启动相应处理程序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启动告知》)并通过快递送达陈丛。2019年9月,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通过校内行政请示(2019)3317号上海外国语大学行政请示处理单向校领导请示关于处理包括陈丛在内的8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一事。2019年10月2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作出《退学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退学决定),认定陈丛因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外研(2017)3号;上外研(2018)7号第一次修订,上外研(2019)7号第二次修改)(以下简称《上外研究生学籍规定》)的相关条文,校内行政请示(2019)3317号的决定以及2019年10月22日第二十四次校
长办公会议的最终决议,对陈丛同学予以退学处理。2019年10月28日,上海外国语大学发出上外办(2019)33号文,通报对陈丛在内的8名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的情况。2019年10月30日,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作出《关于对超过最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处理结果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处理结果告知》)并通过快递送达陈丛。《处理结果告知》告知陈丛因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按照《上外研究生学籍规定》的相关条文,校内行政请示(2019)3317号的决定以及2019年10月22日第二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的最终决议,对陈丛同学予以退学处理。相关公示将于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在上海外国语大学首页的通知公告栏内发布,请务必上网浏览公示,知晓相关内容。2019年11月6日,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在上海外国语大学通知公告栏内发布了《关于对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研究生处理结果的公示》,载明包括陈丛在内的8名研究生被予以退学处理,公示时间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公示期间,凡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请发送邮件至graduateschoolshisu.edu.cn邮箱。公示期间,陈丛未发送异议邮件。陈丛不服被诉退学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诉退学决定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上海
外国语大学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具有作出被诉退学决定的职权。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庭审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退学决定认定陈丛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并予以退学处理,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二、上海外国语大学适用《上外研究生学籍规定》作出被诉退学决定是否正确;三、上海外国语大学作出被诉退学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丛上诉称:2018年1月,上诉人的论文通过校内盲审,符合参加论文答辩资格。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没有在毕业答辩前获得全部学分为由剥夺上诉人毕业答辩资格,强制要求上诉人延期毕业。上诉人于2018年6月完成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同年8月,上诉人的论文再次通过校内盲审,但被上诉人在预答辩中再次作出不予上诉人参加毕业答辩的决定,并再次要求上诉人延期毕业,否则启动退学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公平竞争权。2019年1月,上诉人通过论文查重和校内盲审,同年4月被要求参加校际盲审,校际盲审论文得分为68分,但被上诉人再次作出不予上诉人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的决定,实质性剥夺上诉人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可能性,系违法行为。被诉退学决定系因被上诉人消极履行义务造成,且违背正当程序,法律适用错误。原审适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错误,应当适用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规
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丛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沪03行终5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外国语大学,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本文发布于:2023-08-06 07:27: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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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退学   大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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