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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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全国⼈⼤法⼯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
《中国⼈⼤》全媒体北京2⽉10⽇讯: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10⽇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的法律问题进⾏了解答。
问题:近期不少企业反映,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请问法律对此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
回答:当前我国发⽣了新冠肺炎疫情这⼀突发公共卫⽣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合同的当事⼈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2年九寨沟旅游攻略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遭遇不可抗⼒的责任分担,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基础,应因时、因地、因事⽽定。
2020年2⽉4⽇,南昌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情形,应将约定的⼯期顺延。
2020年1⽉28⽇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作的通知》明确:要告知各在建⼯地参建各⽅,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期延误,属于合同
约定中的不可抗⼒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期顺延,防⽌后期抢⼯期、赶进度带来⽣产安全风险。
2020年2⽉8⽇⽆锡市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程施⼯合同履约及⼯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因素,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分别承担。
1、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施⼯企业停⼯停产引起⼯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程施⼯合同(⽰范⽂本)》(2017)通⽤条款第17.3.2规定,因不可抗⼒影响承包⼈履⾏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期延误的,应当顺延⼯期,由此导致承包⼈停⼯的费⽤损失由发包⼈、承包⼈合理分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导致的⼯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停⼯期间,承包⼈应发包⼈要求留在施⼯场地的必要⼈员费⽤由发包⼈承担。施⼯企业应及时撤离不必要的现场⼈员,并收集保存现场必要⼈员的⼈员名单、⽀出费⽤凭证,作为计量依据。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后,随着⼤量⼯地的集中开⼯,如因⽤⼯紧缺、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猛增,引起⼈⼯单价、设备、材料价格的⼤幅上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单价作为政策性调整的内容,风险应由发包⼈承担,应予以调整。合同约定不能调整的,发承包双⽅应依据⼯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土耳其地震最新消息2、设备材料价格的风险,合同中有约定材料设备调整⽅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如原合同中未约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或原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明显显失公平的⼯程,发承包双⽅应根据⼯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调整办法。
2020年放假安排时间表三、在国家法定春假期间,疫情防控管控点建设项⽬的结算⼈⼯⼯资单价按⼈⼯指导价的3倍计取,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且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鉴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法准确预测,对于我市即将招标或订⽴施⼯合同的⼯程,发承包双⽅在合同中应充分考虑⼈⼯、材料、机械费⽤等可能的上涨因素,合理签订⼯程计价条款,避免签约后在合同履⾏阶段出现争议。
2020年2⽉10⽇浙江省⾼级⼈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的通知⾥⾯内容值得借鉴。
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
1、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的,⿎励合同继续履⾏,当事⼈主张解除合同的,-般不予⽀持。⼀⽅可以履⾏⽽拒绝履⾏的,另⼀⽅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请求⼈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认定。
3、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根本不能履⾏⽽引起的纠纷,当事⼈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的法律责任的,应当依法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和第⼀百⼀⼗⼋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4、当事⼈以不可抗⼒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造成的损失。当事⼈违约后,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不得就扩⼤的损失要求赔偿。
5、确因执⾏疫情防控需要,造成⼯程项⽬停⼯的,⼀般可以顺延⼯期。疫情防控期间订⽴合同,且防控未发⽣实质性变化,当事⼈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期,⼀般不予⽀持。
6、对于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期延误的,承包⼈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提出⼯期顺延申请。双⽅对是否属于⼯期顺延存在争议的,⼈民法院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
什么是“不可抗⼒”?
《民法总则》第⼀百⼋⼗条第⼆款规定:“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
•⾃然现象或者⾃然灾害:地震、⽕⼭爆发、滑坡、泥⽯流、雪崩、洪⽔、海啸、台风等⾃然现象;
•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政法规,或战争、罢⼯、骚乱、恐怖⾏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建设⼯程施⼯合同(⽰范⽂本)(GF—2017—0201):
17. 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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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不可抗⼒的确认
不可抗⼒是指合同当事⼈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战争和专⽤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泰宁九龙潭
不可抗⼒发⽣后,发包⼈和承包⼈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发⽣及不可抗⼒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对是否属于不可抗⼒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监理⼈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的通知
合同⼀⽅当事⼈遇到不可抗⼒事件,使其履⾏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即通知合同另⼀⽅当事⼈和监理⼈,书⾯说明不可抗⼒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持续发⽣的,合同⼀⽅当事⼈应及时向合同另⼀⽅当事⼈和监理⼈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和履⾏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承担。不可抗⼒发⽣前已完成的⼯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计量⽀付。
17.3.2 不可抗⼒导致的⼈员伤亡、财产损失、费⽤增加和(或)⼯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程、已运⾄施⼯现场的材料和⼯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程损坏造成的第三⼈⼈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承担;
(2)承包⼈施⼯设备的损坏由承包⼈承担;
(3)发包⼈和承包⼈承担各⾃⼈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影响承包⼈履⾏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期延误的,应当顺延⼯期,由此导致承包⼈停⼯的费⽤损失由发包⼈和承包⼈合理分担,停⼯期间必须⽀付的⼯⼈⼯资由发包⼈承担;
(5)因不可抗⼒引起或将引起⼯期延误,发包⼈要求赶⼯的,由此增加的赶⼯费⽤由发包⼈承担;
(6)承包⼈在停⼯期间按照发包⼈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程的费⽤由发包⼈承担。
不可抗⼒发⽣后,合同当事⼈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任何⼀⽅当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的,应对扩⼤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迟延履⾏合同义务,在迟延履⾏期间遭遇不可抗⼒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导致合同⽆法履⾏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和承包⼈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当事⼈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应⽀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已完成⼯作的价款;
(2)承包⼈为⼯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或承包⼈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要求承包⼈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产⽣的费⽤,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产⽣的损失;
(4)承包⼈撤离施⼯现场以及遣散承包⼈⼈员的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付给承包⼈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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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双⽅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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