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澳大利亚地图中文版全图【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2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磊孙雪贾红霞
【审理法官】贺磊孙雪贾红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张家口疫情【当事人】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张兴国
巴拿马属于哪个洲【当事人-公司】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兴国
【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张兴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错、假、冤案子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82行初38号行政裁定,认为张兴国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兴国的起诉不予立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受案范围证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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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兴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错、假、冤案子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82行初38号行政裁定,认为张兴国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兴国的起诉不予立案。该裁定已生效。后张兴国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依法按政策规定之日起,执行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该诉讼请求与张兴国在(2019)浙0282行初38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属同一事项。因此,张兴国的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张兴国的起诉不符合法
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兴国的起诉并无不当。张兴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18: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兴国于2019年因父亲张祥再的冤假错案株连子女下乡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向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关于张兴国等5位同志要求认定“受株连子女在乡劳动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张兴国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浙0282行初38号行政裁定,对张兴国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错、假、冤案子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诉讼费由慈溪市人社局承担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后张兴国就该事项向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
019年8月20日作出涉案《答复》,对张兴国的申请不予受理。现张兴国向该院起诉,请求判决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依法按政策规定之日起,执行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该诉请与(2019)浙0282行初38号中张兴国的诉请属同一行政法律关系,该请求事项已由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张兴国向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及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答复》,都不影响张兴国的两次起诉属于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张兴国向该院起诉请求判决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依法按政策规定之日起,执行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的诉请,已构成重复起诉,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兴国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兴国上诉称,慈溪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违反了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部分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人教〔1998〕118号)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的有关规定,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张兴国落实养老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已构成重复起诉,混淆了重复起诉的界定,本案与另案被告
对象不同,诉讼请求不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兴国的一审诉讼请求。
张兴国、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2行终2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沈维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云峰(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信杨(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张兴国因诉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慈溪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2019)浙0211行初56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兴国于2019年因父亲张祥再的冤假错案株连子女下乡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向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关于张兴国等5位同志要求认定“受株连子女在乡劳动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张兴国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浙0282行初38号行政裁定,对张兴国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错、假、冤案子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诉讼费由慈溪市人社局承担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后张兴国就该事项向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涉案《答复》,对张兴国的申请不予受理。现张兴国向该院起诉,请想去日本留学需要什么条件
求判决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依法按政策规定之日起,执行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该诉请与(2019)浙0282行初38号中张兴国的诉请属同一行政法律关系,该请求事项已由慈溪市人民法院处理。张兴国向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申请及慈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答复》,都不影响张兴国的两次起诉属于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张兴国向该院起诉请求判决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依法按政策规定之日起,执行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的诉请,已构成重复起诉,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张兴国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兴国上诉称,慈溪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违反了原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部分受株连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人教〔1998〕118号)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的有关规定,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给张兴国落实养老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已构成重复起诉,混淆了重复起诉的界定,本案与另案被告对象不同,诉讼请求不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兴国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慈溪市人社局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兴国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错、假、冤案子女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282行初38号行政裁定,认为张兴国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张兴国的起诉不予立案。该裁定已生效。后张兴国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慈溪市人社局给予张兴国依法按政策规定之日起,执行办理退休手续,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退休养老金,该诉讼请求与张兴国在(2019)浙0282行初38号一案中的诉讼请求系属同一事项。因此,张兴国的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张兴国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兴国的起诉并无不当。张兴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白洋淀旅游攻略自驾游一日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