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阅读: 评论:0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去三亚旅游攻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3.03.30 
【实施日期】2013.07.01  东莞爬山必去十大景点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阿勒泰地区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是指在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划内的河流、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与生态环境联系紧密的大气、土地、矿藏、自然遗迹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开发与保护双赢”的方针,执行“先规划后开发、先审批后实施、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遵循“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署(以下简称地区行署)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二)审查涉及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查研究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状况,提出政策建议;
牛头山国家森林公园(四)协调督促检查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对重大项目进行初审;
(五)地区行署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工作。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草原、林业、农业、旅游、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土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条 地区流域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按照《新疆额尔齐斯河流域综合规划报告》,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制定符合实际的生态用水和社会经济用水配置方案。
第七条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对污染物排入河流的企业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流域排放总量双控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治理、关停、搬迁等措施,消除流域环境安全隐患。
高铁查询12306第八条 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源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第十条 严格遵循区域内河流、湖泊鱼类生产规律,认真落实河流、湖泊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一)常年禁渔区: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以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千米范围内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博塔莫英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二)季节性禁渔期: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第十一条 禁止在区域流域河道内采金、采砂,违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草原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草原生态环境严格遵守保护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把具有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划为基本草原,加强管理,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 草原生态环境严格遵守草畜平衡制度,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生产力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不同草原类型载畜量,合理确定牲畜放牧时间、放牧强度和牲畜饲养量等,实现草畜动态平衡。
第十四条 禁止违法开垦草原,县(市)人民政府对有沙化趋势或者年均降雨量在250毫米以下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已开垦草原,应当有计划地退牧(耕)还草;对已造成草原沙化或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限期封闭,责令退耕恢复植被。
第十五条 积极实施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补播改良等天然草原保护项目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逐步恢复并增强天然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功能。
第十六条 需要征用或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或者工程建设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对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用或使用草原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十七条 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科学考察、旅游经营活动等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凡是在草原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加强对草原稀有濒危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禁止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资源。
第十九条 依法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工作,在确保天然草原长期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流转天然草原承包经营权,提高天然草原利用率。
第二十条 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积极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牧区水利设施和高标准饲草料基地建设,推进定居兴牧工程,促进草原畜牧业和农区养殖业协调发展。
第四章 森林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青岛威海旅游攻略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加强山区水资源涵养林、河谷林和荒漠林保护与建设,实施封育、天然更新、人工促进更新与人工更新造林相结合的举措,实现森林面积、蓄积、覆盖率同增长。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应当划定禁牧区,设定禁牧期,确保天然林的更新恢复。
第二十二条 严禁毁林开发、开垦,矿产勘查、开采和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占用林地的,应当
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被占地县(市)人民政府应为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解决异地植被恢复用地,确保林地与森林面积不减少。
三坊七巷旅游攻略

本文发布于:2023-08-10 04:3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20638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草原   生态   保护   环境保护   应当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