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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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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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2.10.16
施行日期
2012.12.01
文号
湛府[2012]73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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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参照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建设
实施期(项目立项之后至竣工决算阶段)的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或政府指定使用单位的制度。
  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资源性收入;
  (三)政府性贷款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四)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市属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代建项目。
以列首都是哪个城市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行建设:
  (一)项目总概算低于2000万元;
  (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项目;辽宁自驾游最佳路线
  (三)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对是否实行代建予以明确。
  第五条 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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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立项前,需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地震、卫生等部门审批的手续由业主办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协助;
  (二)业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立项,明确项目建设管理形式;
  (三)业主根据立项批复,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出具代建委托书,并将项目相关资料列出清单移交给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四)项目立项后,需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地震、防雷、卫生、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审批的手续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办理,业主协助。在填写相关申请表时写明申请单位为“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并在批准项目的证照手续时,在建设单位栏加注“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字样;
  (五)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阶段,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业主积极协助。竣工验收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所提供的资料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六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前介入协助业主推进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参与代建项目的工程设计管理;
  (三)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作为招标人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
  (四)负责代建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并依法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的职责和义务;
  (五)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进度管理;
  (六)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并协助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投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计划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按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八)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
  (九)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十)对代建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和报批工程结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五天时间去哪里旅游最好  (十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全部档案资料、设施交付给业主或政府指定的使用单位;
  (十三)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主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前期工作,报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负责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供建设项目净地;
  (三)协助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办理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供水、供电、燃气、人防、地震、防雷、卫生等审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管理工作,参与工程中间验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会同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六)负责派驻1至3名专职人员参加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成立的项目组,代表业主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依据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按程序向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支付请求,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审查后报送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施工时应当实行科学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在工程结算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代建管理费依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算。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由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并由市财政部门或业主直接拨付至市代建项目管理局。业主在代建前期所发生的有关建设管理费用列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应当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确定为代建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要求交给市代建项目管理局组织开展代建工作。违反规定的,市监察部门严肃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业主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在开展代建工作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湛江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湛府〔200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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