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借款、、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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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XXXXXXX,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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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XXXXX,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XXXXXXXXXXXX民初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XXXXXXXXXXXX民初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00元。
3、西安市内必去景点大全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91600元。
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旅游包车业务>冈村宁次一审判决中认定上诉人应该按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XXXXXXXXXXXX民初XXXX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一审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借贷。经认真阅读,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认真核对上诉人提交证据,原审判决已经严重损失上诉人合法权益,为澄清案件事实,上诉人将重新提交本案证据材料,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上诉人陈述事实如下:
从本案理由和依据可以总结本案的焦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具体数额、时间及还款情况。本案中,被上诉人2017年12月21日开始向上诉人借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且后期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其中剩余未偿还借款:2018年11月26日剩余借款5000元,2018年11月28日借款25000元,2019年5月17日借款150000元,上述借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通过聊天确认具体借款情况,账户均为双方实名认证,并且具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为证,可以明确双方借贷事实,被上诉人一直逾期还款,就算一审诉讼,被上诉人也没有参加,完全属于不管不问情况,已经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全员。微
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已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委托人其他业务的开展,并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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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大量人力及无力处理被上诉人违约事宜,故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借贷事实明确,并且具有相关证据佐证,请求贵院重新审核上诉人提交证据材料,判如所请。
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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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本文发布于:2023-08-12 00:10: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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