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抗疫政策的合法性及改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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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抗疫政策的合法性及改进问题
[摘要]: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呈现常态化趋势,我国疫情防控政策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疫情防控措施现状、各地防疫政策面临的合法性问题及防疫措施合法性的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对我国抗疫政策的合法性及其改进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关键词]:疫情防控;依法行政;行政违法;正确政绩观
1 各地防疫措施现状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防疫政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各级党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取得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胜利。但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一些地方采取了不恰当的防控政策,部分政策甚至同我国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地方盲目对外来人员采取“一刀切”的隔离政策,有的地方采用强制手段来提高新冠疫苗接种率,有的地方甚至对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人施以辱骂、殴打等野蛮手段。上述之种种行为体现出我国各地的防疫政策有诸多地方需要完善。
2 我国防疫政策面临的合法性问题
在上文中,笔者对各地防疫政策的现状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笔者将以各地防疫政策中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情况为例,就我国防疫政策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加以叙述。
长沙自由行5日游攻略2.1 部分地区对外来人员采取的“一刀切”政策
在新冠疫情爆发初期,为有效遏制疫情迅速蔓延,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限制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的相关政策。事实证明,该政策有力地阻止了新冠肺炎的进一步传播,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此后控制局部散发新冠肺炎疫情提供了重要实践经验。而在随后控制局部地区新冠肺炎爆发的过程中,该方法被广泛推广应用。但在此过程中,一些地区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对部分非疫区的人员实行隔离政策,即某省某地市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无论你是否到过该地市,只要你来自这个省份,就一律进行隔离。这就是所谓的“隔离一刀切”政策。而这种情况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且多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2021年1月,黑龙江省肇州县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在当地传播,对外地来肇人员一律采取“21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费用自理”的管控措施,该政策一经出台,引发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诚然,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限,疫情防控能力较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疫情大规模在当地爆发会给当地本就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
出台相关政策的目的也情有可原。但疫情防控“一刀切”政策的背后,体现出的是有关地方领导干部的懒政、怠政,是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当下社会的死灰复燃。更在本质上同国家卫健委出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相违背,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部分地区为防控疫情对外来人员采取“隔离一刀切”的政策实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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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部分地区采取措施强制或变相强制接种新冠疫苗
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公告,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已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附条件上市。随后,多款新冠疫苗被世界各国药品监管部门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紧急上市投入使用。自2021年3月份以来,随着新冠疫苗产量的大幅度提升和新冠疫苗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得到进一步验证,新冠疫苗开始在我国大规模接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统计,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全国(不含港澳台)累计报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219446.7万剂次。而放眼全世界,我国的新冠疫苗接种率稳居世界前列。我国新冠疫苗的高接种率也为我国成功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这一伟大成果取得的背后,离不开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广泛宣传和积极引导,更离不开全国广大人民众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在推广新冠肺炎疫苗的接种过程中,部分地区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甚至过激的政策,使得推广新冠疫苗的政策内涵变了味道、政策的主旨得到歪曲。据央视报道:河南正阳县中小学生入学报到时,需持有近亲属的新冠疫苗接种证明,否则不接收或暂缓入学。此外,包括江西抚州崇仁县、浙江宁波宁海县、福建晋江市等多地,都发布了类似“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禁忌症者除外)进入超市、医院、学校、车站、电影院等重点公共场所”的通告。除此以外,许多地区也采取了一些政策,对未接种新冠疫苗的众进行变相限制甚至威胁。如在公共场所对未接种新冠疫苗的人进行登记,对因未接种新冠疫苗(有禁忌症除外)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等。
诚然,许多地方政府采取各种手段来促进甚至是强制民众接种新冠疫苗的初衷是好的,而人们也非常理解地方各级政府采取相关政策和手段促进民众接种新冠肺炎疫苗。但许多地方政府采取的上述不恰当甚至是过激的政策不但不会让民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去接种新冠疫苗,而且还会让百姓对政府的印象变差,甚至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其具体原因如下:
(1)接种新冠疫苗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疫苗管理法》第6条第2款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
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1条也规定:“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上述法律规定,居民需要强制接种的疫苗是免疫规划疫苗。那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哪些疫苗呢?《疫苗管理法》规定:所谓免疫规划疫苗,有时也称作一类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冠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而不是免疫规划疫苗。所以就目前来看,居民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义务。既然接种新冠疫苗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这就意味着国家不得强制公民接种新冠疫苗。而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在推进接种新冠疫苗接种时,遵循着“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因此,上述(变相)强制接种新冠疫苗的政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未接种新冠疫苗感染新冠病毒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如上文所述,既然接种新冠疫苗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居民强制义务,那么公民就不应该因为未接种新冠疫苗而承担任何不利后果。相反,根据平等原则,当这些人感染新冠肺炎疫
情后,他们和那些接种过新冠疫苗的居民一样,享受国家对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优惠政策。目前,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我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列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地方和部门在发现时,可以对疑似或确诊病人采取隔离等措施。已经被明确告知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疑似或确诊病人后,其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而未接种新冠疫苗并非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定条件。此外,对新冠肺炎患者(无论其是否接种过新冠疫苗)的也符合公共利益,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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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各地新冠肺炎政策的种种不恰当之处,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以确保新冠肺炎相关防控政策能够合理合法,进而得到广大人民众的支持与理解。
3.1 提高决策者的法律意识
从上述政策的制定过程和制定结果中,我们可得出如下规律:这些政策的制定出台过程无一不是决策制定者们临时起意,未经深入研究和讨论,更未对决策的合法性进行细致考察,就匆忙颁布实施了。因此,在面对诸如新冠肺炎疫情这类的紧急情况时,如何既能够有效应对,又能够方法得当,这是值得各级政府决策者们考虑的一个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之一,就在于提高广大决策者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对法律始终保持一颗敬畏之心。为此,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始终同我国的社会发展与法制建设进程同步。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当通过合理途径(如在公务员年度考评时对违法决策的制定者予以较低等级的考核结果),引导领导干部主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决策时能够依法决策、合理决策,进而从源头上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3.2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树立正确政绩观和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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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错误政策的背后,离不开这样一个重要因素——官员错误的政绩观和责任观。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由于狭隘的政绩观和惧怕承担责任的心理,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方面往往采取“一刀切”的方法,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从而达到一劳永逸地防范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和传播。诚然,我们不否认一些地方出于当地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医疗条件的实际情况,迫不得已出台相关“一刀切”办法。但这些政策出台的深层次原因还是在于许多领导干部仍然存在着“庸政”、“懒政”、“怠政”的政绩观,仍然没有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的魄力与勇气。因此,这就需要广大领导干部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责任观,不要在面对艰难险阻时当“甩手掌柜”,而是学会及时面对、正确应对。同时,各级党政机关也应当树立正确的责任观,在面对重大事故时学会担当、学会面对,不要推诿扯皮、把责任一甩了之,更不要对下级领导干部施加压力。只有这样,这些“奇葩”政策才能不再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才能远离我们的社会生活,才能不再影响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本文发布于:2023-08-12 04:22: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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