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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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3
【字 号】襄政办函〔2020〕69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函〔20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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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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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竹泉村旅游攻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我市政务服务效能,营造“全国领先、省内一流”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据政府授权,集中办理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
  第三条 政务服务窗口是指对外提供本级政府范围内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窗口。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中心设立窗口,选派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 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具有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其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一律进入中心办理,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二)坚持便民高效原则。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能,为众提供优质便民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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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规范廉洁原则。建立内控运行机制,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勤政廉洁。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五条 中心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在区位较优、交通便利、人口相对集中、公共设备较完善的地点。
  第六条 中心建筑面积宜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总量、业务办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参考省内外其他同一层级地区的政务服务大厅办件量、办件效率、人流量等数据,按照集中、高效、规范、便民的原则确定本级服务中心规划及建筑面积,满足进驻部门窗口办公及服务对象办事需要。镇村两级应严格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28号)执行。
  第七条 中心应按照全省统一规范标志标识,为“XXX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统一规范的名牌、名称和工作时间牌,并在显著位置标识。
  第八条 服务大厅按照服务功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咨询导办区、综合受理区、后台审批区、统一出件区、自助服务区、政务公开区、休息等候区等设置综合受理窗口。
  第九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建设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统筹。各地应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实现全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场所电子政务外网的全覆盖。
  第十条 鼓励邮政、银行、通信等网点合作建设便民服务场所,发挥其网点遍布的优势,采取联合建设或引进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推进企业众“就近办”“马上办”。
  第十一条 中心应当设置绿窗口,向办理特定业务、有特殊需求的人及特定体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便利的政务服务。
  第十二条 各地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单独设立服务大厅,已经设立的,应逐步关闭,并进驻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因安全、场地等因素,确需单独设立服务大厅的,需经本级政府
批准,并按照市行政审批局的要求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开展“好差评”,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均可接受评价,保证服务对象自愿自主评价权力。中心应向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全量实时推送评价信息。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承担本级中心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并依规做好中心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监督、考核工作;
  (二)负责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和相关便民服务机构进出中心集中受理事项的审查、确认工作;
  (三)负责提供进驻中心单位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维管理、就餐
等保障服务;
  (四)负责进驻中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并为办事众提供服务指南,引导众使用自助服务终端设备办事;
  (五)负责受理、处理对进驻中心的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对违纪违规违诺人员进行处理,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提交纪检监察机构;
  (六)其他与中心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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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心业务运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最大限度方便众办事。
  第十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建立部门间数据交换、系统对接、资源共享共用的长效机制,构建跨区域、跨层级、
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政务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对涉及多部门审批的联办件,由主办窗口牵头,实行一窗受理、抄告相关、集中会审、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等形式,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重点项目开辟绿通道,实行预约服务、全程代办等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进驻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所缴款项统一收取,并将收费情况反馈至相关窗口。
五指山天气预报  第十九条 中心应设立便民服务咨询平台和投诉中心,严格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要求,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第二十条 窗口单位应树立服务理念,优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期限,为企业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地政府应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运行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五章 事项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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