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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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衡政[2012]6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衡政〔201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精神,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策引导、制度落实、法规保障,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坚持量水而行,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相适应;坚持科学发展,发挥水资源保障作用;坚持人水和谐,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坚持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城乡水资源;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必须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必须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到2015年要建立“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基本形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到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7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下降2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要达到0.72;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2.4%。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区域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得到加强。广南县政务网
  二、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全面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利用2年时间制定完善河流、湖库、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上马,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
水高效项目可以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均县市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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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建立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航班信息动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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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挪用水资源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市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发电、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八)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有关部门发布的禁采和限采区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自备井。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管理。做好全市城市自备井关停和地下水压采工作,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逐步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
  (九)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加快引黄工程和南水北调骨干及配套工程建设,增加外流域调水。加快重大水源工程建设,强化供水基础设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配置新格局。
  (十)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加快平原河网沟通工种建设,大力发展以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加大微成水利用力度,增加抗旱水源;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回用率,我市市区再生水回用率要达到30%以上。
  (十一)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
  三、强化用水效率管理,遏制用水浪费
  (十二)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采用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研究制定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政策,鼓励水资源使用权合理有效流转。
  (十三)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落实节水、抗旱设备补贴政策,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十四)切实做好节水减排工作。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耗企业的节水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加强对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十五)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落实河北省《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用水计划管理。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安装计量设施,不开展水平衡测试、不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指标。取用水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十六)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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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节水设施,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进行处理。加强计量设施监督,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实行用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七)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行政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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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抓紧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县市区,严格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量和入河排污口。
  (十九)加强饮用水管理与保护。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人民众饮水安全。环
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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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水资源   用水   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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