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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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研究生院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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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7
【字 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〇三号)
  《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天津市旅游促进条例
 
(2022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三章 培育与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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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与开发、培育与扶持、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生态优先、安全保障,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本市充分发挥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风貌、民俗文化、津味美食、现代都市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中西合璧、古今交融、河海交汇的特,结合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培育建设,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文旅融合、产业融合、产城融合,培育壮大天津特旅游品牌,提升城市吸引力。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规划编制、资源普查、产业促进、宣传推广,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活动,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及设施建设。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研究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促进诚信经营,开展行业交流和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市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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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底世界免费预约门票电话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共同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市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
  发挥京津冀旅游资源优势,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协同管理、互惠共赢,推动区域旅游协同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
  第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
规划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旅游资源丰富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本区发展全域旅游的实际需要,结合地方旅游资源状况和特,组织编制本区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编制长城、大运河、绿生态屏障区等重点旅游资源和重大旅游项目专项规划,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长沙景点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合理预留旅游业发展空间。
  秦始皇兵马俑门票价格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健全旅游资源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适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开,推动旅游资源优化整合、开发利用和保护。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组织挖掘具有区域特的红文化、历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等资源的旅游开发价值,推进小洋楼等旅游资源的盘活利用,推动以文塑旅、以旅彰文。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优先、强化传承的要求,推进长城、大运河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差别化政策措施,推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彰显特。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等红旅游资源,开发红旅游精品项目和路线,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基因传承。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名人故居、工商业遗址、老字号店
铺、历史名校、历史风貌建筑等具有本市地方特和历史文化内涵的场所,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旅游与文化创意、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游戏等各类文化产业相融合,发挥特景区、街区资源优势,打造中小型、主题性、特类的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托湖泊、湿地、森林、绿生态屏障等生态资源,开发生态体验、生态认知、生态教育等生态旅游项目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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