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赖璋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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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赖璋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乐山本地人去峨眉山门票【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4 
【案件字号】(2021)云07民终792号 
【审理程序】湖北十大著名旅游景点二审 
【审理法官】姚中梁马昕谭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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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赖璋明;赖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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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旅游最佳时间【当事人-个人】赖璋明赖汉龙 
【当事人-公司】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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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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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赖璋明;赖汉龙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赖汉龙认可协议的签名系其本人书写,故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对三份证据的内容综合本案事实予以认定。根据赖璋明与赖汉龙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赖璋明是以投资人身份加入“丽江束河××号丽江山朵民宿项目”(即隐宿客栈)的经营,双方产生合伙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7年1月15日,山朵公司与赖汉龙签订《合伙协议书》,共同经营“山朵隐宿束河客栈”。山朵公司出资123万元,占股41%;赖汉龙出资177万元,占股59%。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赖璋明与赖汉龙签订的《投资入股协议书》,赖璋明是以投
资人身份加入“丽江束河××号丽江山朵民宿项目”(即隐宿客栈)的经营,双方产生合伙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合伙合同纠纷。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赖璋明的投资款就是用于隐宿客栈的装修,所以本院认定赖璋明投资入股的项目为隐宿客栈。    在赖璋明入股之前,山朵公司与赖汉龙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双方以合伙形式共同经营隐宿客栈,但没有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登记为合伙企业,而是办理了以赖汉龙为负责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赖汉龙与赖璋明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其代表的是“隐宿客栈”这个合伙组织,协议中约定“退出时间节点,持股满3年,可按原价退还不扣分红”,应当视为对赖璋明退伙条件的约定。赖璋明入股隐宿客栈的事实,山朵公司在二审中也予以确认。但山朵公司经一审法院释明,未提出对合伙资产进行清算的申请。故对赖璋明提出的退还投资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隐宿客栈实质为合伙企业,因为没有依法注册,山朵公司与赖汉龙作为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投资合同约定的退出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不存在解除《投资入股协议书》的问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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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古城区人民法院(2021)云07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汉龙共同退还赖璋明投资款人民币15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赖璋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汉龙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汉龙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9:15: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赖汉龙与原告赖璋明于2018年1月20日签订了《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赖璋明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位于丽江市丽江山朵精品民宿项目,租期2017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租金2017年到2026年8万/年;2027年至2036年10万/年;建筑面积450平方米,总投资人民币叁佰万元整,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于2017年9月1日出资人民币15万元,占公司总投资5%,并依此获得民宿之经营股权,并依此享有同等分红权益。甲方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全权代表公司权益。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依
上述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视为乙方业已入股,成为公司股东。协议书中第3.2条约定乙方依据占股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第4.3条约定退出节点,持股满3年,可按原价退还不扣分红,持股5年,可按原股权金额的120%退还,不扣分红。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甲方签名处有被告赖汉龙签字。被告赖汉龙自2016年3月起至2019年6月期间,担任被告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赖汉龙确认原告已于2017年9月1日以现金形式履行了出资义务。被告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表示没有收到原告的出资款没有收款的财务记录,不认可被告赖汉龙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协议,上述协议系被告赖汉龙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原告及被告赖汉龙确认原告系投资被告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山朵半山客栈项目被告赖汉龙以被告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书。被告赖汉龙陈述其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系古城区隐宿客栈经营者古城区隐宿客栈经营场所与丽江山朵精品民宿项目地址一致该客栈系被告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涉案项目。原告及被告赖汉龙表示双方按协议书中的4.3条履行,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被告丽江山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申请财务会计鉴定,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经营情况核算。 

本文发布于:2023-08-23 23:34: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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