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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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8.06.12
【文 号】计价费[1998]1076号 去九华山的最佳路线
【施行日期】1998.06.1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修订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25日)修改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计价费〔1998〕107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完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宾馆招待所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宾馆招待所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原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1991〕价费字21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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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宾馆招待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等(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三河古镇门票多少钱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工作,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招待所价格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六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区别不同服务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价格;服务项目价格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应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制定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应依据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制定。
  第八条 客房、餐饮及其它服务项目价格,应当质价相符。服务项目内容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价格要相应进行调整。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
  第九条 宾馆招待所执行价格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以价目表或价目簿方式标
示服务项目及价格。价目表或价目簿要制作规范、摆放醒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第十条 服务项目价格结算应当详尽、准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服务项目、具体品种、单价和总结算金额。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不同等级宾馆招待所的客房、餐饮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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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等级,按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等外级。
  分等定级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执行统一标准的原则。正式营业未满一年的宾馆招待所实行预定等级。预定等级最长期限为一年。未评定等级的,视为等外级宾馆招待所。
  第十四条 等级评定工作,分为自评和检查评审两个阶段。
  自评阶段,由宾馆招待所依据分等定级标准,对本单位的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与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判,确定具体申报等级。
  检查评审阶段,由等级评定机构结合申报单位自评情况,通过实地考察,分项评分及集中审议方式评定预定或正式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定正式等级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及标牌。等级有效期四年,期满重新评定。在等级有效期内,如等级条件发生变化,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四章 客房价格
  第十六条 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
  套间客房、会议室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制定。
  第十七条 制定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要认真做好价格核算工作。客房价格应以可供出租的客房费用为基础,加税金和利润,考虑正常出租率计算,公式如下:
  客房日出租价格=〔(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客房使用面积)÷(1-营业税率-利润率)〕÷正常出租率
  其中,可供出租客房每日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营业费用总额-其它营业项目应分摊费用)÷(总客房使用面积×365天)。
  营业税率按国家税法执行:利润率参照社会旅店的可比利润率确定;正常出租率按75%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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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费;次日下午二时前退房的,不收当日房(床)费;下午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下午六时后退房,收当日全天房(床)费。当日早五时后入住至晚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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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宾馆招待所超出本等级标准增加服务项目的,经核准后,可适当增收房(床)费;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床)费;宾馆招待所每间客房的床位安排原则上不应超过四张,并在客房定员后不加床。特殊需要,在客房定员后加床的客房,增加床位数不得超过两张,并相应减收客房内各床租费。
  第二十条 宾馆招待所接待会议或长期包房客人,客房、会议室收费可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宾馆招待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以合同形式出租用于商务的客房按接待住宿房价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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