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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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5.18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征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开征询意见,希望社会公众就《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社会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广州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或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浪通过网上提交,或者发送提交意见。
  1、邮寄地址为: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510032);
  2、网站网址为:v/
  3、为:******************。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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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
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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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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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使用第六条第(二)项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函;
  (二)增设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并开具支票。
  申请使用第六条第(三)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第六条第(三)项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申请列支。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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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的,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由上
清远房产网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同时进行。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四)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现场勘察;对确实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或业主通行便利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及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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