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远伏与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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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远伏与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湘03行终1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宏康婷田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毛远伏;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汤加旅游【当事人】毛远伏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长江三峡一日游攻略【当事人-个人】毛远伏 
【当事人-公司】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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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2021东京奥运会奖牌榜中山国旅>云南有哪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毛远伏 
【被告】韶山市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该院另查明:毛玲系原告毛远伏的女儿,毛玲的女儿陈某出生于2020年3月20日,其户籍于2020年4月2日迁入原告毛远伏户口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本案中涉案土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上诉人毛远伏的房屋在此次征地拆迁红线范围之内。韶山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被上诉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先后依法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在征拆机构向上诉人毛远伏依法送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和《领取提存物通知》后,依法向上诉人毛远伏送达了《限期腾地告知书》。因上诉人毛远伏未在规定时间内腾出土地被上诉人韶山市自然资源局据此对其作出韶自然资法监字[2019]1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且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毛远伏认为应将其外孙女陈悦茹纳入被征拆安置人口,但因其外孙女陈悦茹出生于2020年3月20日,而涉案《限期腾地决定书》早于2019年10月29日便已作出,并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送达,故上诉人毛远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处理结果正
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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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毛远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2:00:2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毛远伏的房屋位于韶山市××村××组,因韶山市平里村田园综合体项目用地,需拆迁腾地。2018年11月1日,韶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韶国土征(拟)字[2018]2号《拟征地告知书》。2019年3月29日,涉案地块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9)政国土字第114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被用地单位:韶山市韶山乡韶润村、平里村;建设项目名称:韶山市2018年度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2019年4月4日,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韶土公字[2019]第8号《征收土地公告》,并公告了上述审批单号。2019年4月25日,韶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韶征补[2019]8-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9年6月10日,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韶征补[2019]8-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涉案被征收土地单位:韶山市韶山乡韶润村彭家组、平里村委
会、平里村20组、21组、22组。韶山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拆机构)具体承担此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工作。被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及支付方式,按潭政发[2018]1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由征拆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偿款通过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的方式支付,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等等。2019年7月1日,征拆机构对平里村田园综合体项目被征拆房屋发布了《被征拆房屋基本情况公示表》,原告毛远伏的房屋在公示范围内。2019年7月24日,征拆机构向原告毛远伏送达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但征拆机构与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8月12日,被告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以原告毛远伏的姓名将补偿款在韶山市公证处公证提存。2019年8月21日,韶山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将《领取提存物通知》送达给原告毛远伏。2019年8月29日,征拆机构向被告韶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限期腾地申请。2019年9月5日,韶山市审计局委托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韶山市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事务所报送的韶山市平里村田园体项目(毛远伏)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价初步审核:该户被征拆房屋总建筑面积367.20㎡,认定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67.20㎡,按实际农业人口人均不足90㎡合法房屋时补足的面积73.80㎡,符合申请农村建房的户数某某[农业人口5人,户主毛远伏、妻子沈曙兰、二女毛知青、外孙毛子睿、三女毛玲
]。该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计价送审851974元,审核金额851974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韶山市自然资源局向原告毛远伏送达了韶自然资法监字[2019]10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告知了原告毛远伏相关权利,原告毛远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告韶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也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腾出土地。2019年10月29日,被告韶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韶自然资法监字[2019]10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向原告送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告知原告补偿款公证提存的事实及相关的权利义务,限原告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7日内腾出土地。原告认为被告未将毛玲所生的孩子纳入补偿对象,系遗漏人口;涉案腾地决定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涉案文书的送达不合法,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不服遂诉至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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