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辉、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黄明辉、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2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庆国 
【审理法官】刘庆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明辉;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明辉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明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小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小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小娟 
【代理律所】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明辉  北京八达岭长城门票
普吉岛旅游要多少钱
【被告】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黄明辉、国旅广东公司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黄明辉、国旅广东公司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黄明辉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214.4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工资1023.45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国旅广东公司是否应向黄明辉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425元。黄明辉虽然主张其未收到调岗通知,国旅广东公司对其请假手续未提异议且长期拖欠工资,其被迫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国旅广东公司应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结合双方陈
述及短信系统沟通记录截图、沟通记录截图、EMS快递沟通记录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可知,国旅广东公司已通过短信、等方式与黄明辉就岗位调整以及请假问题进行过沟通,国旅广东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相互印证,黄明辉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本院对黄明辉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因国旅广东公司对黄明辉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黄明辉拒不到岗,未发放案涉期间工资的过错不能归咎于国旅广东公司,黄明辉提出的国旅广东公司应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上述问题的分析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明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7:34:44 
【一审法院查明】泰国帕查拉公主最新消息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明辉于2005年12月20日入职国旅广东公司,担任国旅广东公司汽车分公司的司机,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为2016年1
上海大观园景点介绍
月1日起至法定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明辉最后工作至2019年9月26日,自2019年9月27日起未再上班。黄明辉于2019年10月、11月、12月、1月、2月连续请休病假,国旅广东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黄明辉发放了2019年10月工资,未向黄明辉发放2019年11月、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工资。黄明辉、国旅广东公司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2月18日解除,系黄明辉以国旅广东公司拖欠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为由向国旅广东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    黄明辉曾于2020年2月18日以国旅广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国旅广东公司支付黄明辉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7950元;2.国旅广东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8日工资1462元;3.国旅广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6850元。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穗劳人仲案[2020]15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国旅广东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明辉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214.4元;二、国旅广东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明辉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工资1023.45元;三、驳回黄明辉的其他仲裁请求。黄明辉不服上述裁决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黄明辉自2019年10月起以各种慢性疾病为由向国旅广东
公司申请休病假,而根据国旅广东公司提交的短信平台系统沟通记录截图显示国旅广东公司自2019年11月开始即将黄明辉的岗位调整为无需出车的坐班司机,黄明辉虽否认收到短信,但黄明辉提交的聊记录可印证黄明辉可以通过该短信系统收到国旅广东公司发送的短信,故原审法院对该国旅广东公司提交的该短信平台系统沟通记录予以采信。国旅广东公司自2019年11月已结合黄明辉的慢性疾病为黄明辉安排无需出车的坐班司机岗位,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黄明辉对其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要求黄明辉到岗,而黄明辉提交的病历并不足以证明黄明辉的病情已达到无法从事简单事务性工作的程度,因此国旅广东公司对其请假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无不当。黄明辉如确无法从事简单事务性工作,也负有补充更为充分的病历材料并履行请假手续的义务,现黄明辉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拒不到岗,国旅广东公司因此未向黄明辉发放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工资,此不可归责于国旅广东公司。黄明辉以国旅广东公司未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欠缺依据,对黄明辉要求国旅广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问题,国旅广东公司未对仲裁提起诉讼,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中国国旅(广东)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应在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黄明辉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3214.4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8日期间工资1023.45元。二、驳回黄明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黄明辉负担。 
兴宁旅游必去十大景点杭州国际旅行社【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上诉人黄明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国旅广东公司通过短信平台系统向黄明辉发送调岗的通知,从而认定黄明辉的岗位应调整为无需出车的坐班司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黄明辉未收到国旅广东公司的短信平台信息,且国旅广东公司调岗也应与黄明辉协商或征得黄明辉的同意。(二)原审法院认定黄明辉聊记录中可印证黄明辉能接收到国旅广东公司调岗的通知是属于认识错误。国旅广东公司在2019年10月30日将黄明辉踢出聊,且上面的文字表述“每天发送具有恐吓威胁词汇的短信至本人手机",在原审庭审中黄明辉也明确表示该短信并非是国旅广东公司所说的派工短信,且从国旅广东公司提交的其派工短信也不包含恐吓威胁的字眼。(三)原审法院认定黄明辉病情不足以达到无法从事简单事务性工作的程度属于认识片面且认识错误。1.黄明辉年龄较大,有高血压病、眩晕、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等导致无
法继续上班需请休病假是属于情有可原。2.黄明辉有向国旅广东公司递交了病休建议书、病历和收款收据。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黄明辉有权请休病假的权利。(四)黄明辉是按照过往做法履行请休病假手续(通过方式向上级主管秋戈申请病假),国旅广东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国旅广东公司也未向黄明辉告知或公示请假病休的相关规定。1.黄明辉在2019年10月11日、10月14日、10月17日、10月21日、10月26日向公司提交病假申请,国旅广东公司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向黄明辉发放了病假工资。2.黄明辉在2019年11月份也按10月份的请休病假方式向公司继续请休病假,黄明辉通过在11月2日、11月8日、11月15日、12月2日、12月9日、12月16日、12月20日、12月23日、12月26日分别向其主管秋戈提出病假申请,其主管并未提出任何异议。3.在2019年12月26日国旅广东公司主管秋戈向黄明辉发送《重申汽车分公司司机管理办法》《重申汽车分公司派车管理办法(调度篇)》《司机请(休)假申请表》,并表示上述文件“现正式实行",说明国旅广东公司在2019年12月26日之前是并没有关于请休病假的相关规定,也证实黄明辉是按照过往做法履行了请休假手续。4.国旅广东公司并未告知或向黄明辉公示相关请休病假制度。(五)原审法院采用未经黄明辉质证的证据,程序违法。国旅广东公司庭后2020年8月7日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在2020年9月22日才寄给黄明辉,且该证据未
经黄明辉质证。(六)黄明辉是因为国旅广东公司长期存在拖欠工资,因此才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中明确表述因国旅广东公司违反合同法不按时支付黄明辉工资,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据此,黄明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国旅广东公司向黄明辉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38425元;2.判令国旅广东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8-29 00:42: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21955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广东   公司   原审   短信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