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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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1.26
【字 号】交函工[1994]43号
【施行日期】1994.01.2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月26日交通部交函工[1994]43号文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省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并具有一定技术标准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肩、路沿、分隔带、绿化带、边坡等)、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界碑以内,公路两侧行道树、侧沟、截水沟(上至坡顶、下至坡脚)
外缘以外各不少于1m范围的土地。
自驾游攻略网站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系统(边沟、截水沟、盲沟、跌水沟等)、各种公路标志、标线、交贫道口、界碑、测桩、里程碑、百米桩、渡口码头、行道树、花草、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桥梁、隧道设施及道班房、生活用地等服务设施。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北京环球影城购票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向众宣传公路法规,协助公路主管部门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权利。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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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上海野生动物园几点开门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负责管辖范围内省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交通(工交)局负责辖区内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公路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地(州、市)、县(市)交通(工交)局所设的交通公安、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实施路政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交通公安干警和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按上级规定的定编人数和条件,在公路管理部门的总编制内选配;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公路管理部门聘用。
  第十条 各级交通公安、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细则》、《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行使路政管理职权。
  交通公安、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着装。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应当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须装有“路政管理”标志牌和标志灯饰。
  兼职、义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统一规定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部门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三章 公路路产保护
  第十一条 公路用地界限和养路所需土、石、砂料场的划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公路用地界限划定后,应当埋设地界桩、绘制地图、注册立档,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划定公路用地界限需征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公路用地和料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严禁占用。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公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附属的料场、苗圃、菜地已实际长期使用而用地手续不齐备或者尚未确认权属的,按《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不再缴纳费用。
  新建、改建公路所需用地及料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属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因新建、改建公路废弃路段的土地改作其他用途或者复垦的,可以适量交换公路建设新征用地,并办理土地使用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其建筑红线必须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建设用地时,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条例》生效(1988年1月1日)以前,已超过建筑红线修建的永久性建筑设施,一律不得扩建,不得改变原建筑结构,并分类登记,经户主、证人签字后立档保存;《条例》
生效以后,超过建筑红线修建的永久性建筑设施,均属违章建筑,必须在公路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无偿地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细则》第三十六条禁止的活动以及下列活动:
  (一)设立有碍交通安全、公路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设置洗车台、加水站。
  (二)利用公路侧沟排放污水、废水和阻塞侧沟、桥涵。
  (三)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和花草树木。
  (四)在公路上设置路障和从事其他危及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上泼洒、滴漏化学物品、油料、粉煤灰、矿石、矿碴、污水、泥土、砂石、粪便、垃圾以及其他污染、损坏公路的秽物。
二日游哪里好玩两日游去哪好  各种载货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
  第十五条 公路路产范围内的树木、花草,不得任意砍伐、修枝、剔叶、损坏和践踏。需要更新公路树木时,省管公路须经省公路局批准,县乡公路须经地(州、市)交通(工交)局批准。不准利用行道树架设电线、悬挂广告牌及标牌、拉钢筋、拴牲畜或者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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