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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10
∙【字 号】盐政规发[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1.10 巴西里约热内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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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瑞士手表∙【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1〕4号)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盐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海南三亚房价面临暴跌 第一条 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3号令)、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以及省政府办《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0〕93号)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情侣旅游十大圣地
第二条 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投资、建设、租赁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常州旅游景点大全排名
本细则所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细则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物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金融管理、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地,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性条件予以明确。
第七条 政府可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办法由市物价局和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优惠政策,按财政部财税[2010]88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依法设定抵押;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整体转让,设定抵押。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可以提取本人和共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房租。
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房源筹集应当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以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在普通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装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设备等购置和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的政府投资的公
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由同级财政从今后年度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等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
(三)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
(四)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近选址、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