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洲与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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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洲与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4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葛丹峰吕红秦广林 
【审理法官】葛丹峰吕红秦广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洲;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吴洲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吴洲 
【当事人-公司】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吴晨露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邵爱军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晨露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邵爱军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晨露邵爱军 
【代理律所】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洲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四川乐山大佛旅游攻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上诉人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具有根据上诉人吴洲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
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2月27日收到上诉人吴洲要求公开“你局组建时亭湖区民政局移交给你局的文书档案目录清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月23日被上诉人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为该信息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公开答复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被上诉人亭湖区政府作为被上诉人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
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被上诉人亭湖区政府收到上诉人吴洲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提交答复意见、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其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上诉人吴洲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0:44:43  同程旅行电话
吴洲与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增城景点最好玩的地方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09行终438号
南湾猴岛游玩攻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洲,性别××年××月××日生,××族,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吕宝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晨露,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
中卫旅游景点大全     法定代表人盛艳,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芳,盐城市亭湖区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邵爱军,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洲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亭湖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行初3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7日,吴洲向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你局组建时亭湖区民政局移交给你局的文书档案目录清单”,所需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和。2020年3月23日,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亭退役军人复〔202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您所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属于本机关与亭湖民政局之间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同日通过邮箱及邮政EMS将答复书发送、邮寄给吴洲,吴洲对该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3月24日向亭湖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亭湖区政府于2020年5月23日作出〔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亭退役军人复〔2020〕0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吴洲不服,遂起诉。
     原审法院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亭湖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予以整合,组建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行使退役军人优抚安置的相关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吴洲向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公开该局成立时亭湖民政局移交的文书档案目录清单,该信息系亭湖民政局与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为便于两单位工作交接所制作,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亦对公共利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原告吴洲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吴洲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系两单位之间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亭湖区政府作为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受理吴洲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亭湖区政府的复议程
序和作出的〔2020〕亭政行复(决)字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对于吴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洲负担。
     上诉人吴洲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只字不提,不予置否,未作出认证,凭空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亭湖区政府案涉复议决定,撤销亭湖退役军人事务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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