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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地下水取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 神舟十三号
∙【公布日期】2022.07.15 顾村公园图片
∙【字 号】酒政发〔2022〕55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利水电
正文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地下水取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发〔202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千岛湖游玩攻略两日游 《酒泉市地下水取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酒泉市地下水取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取用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保障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实行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中央、省属、部队及农垦等驻酒单位)地下水取用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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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 本市地下水资源实行按行政区域管理体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酒泉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年度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地下水取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统一负责辖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下达取水计划指标、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地下水取用管理必须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使用、采补平衡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厉行节约,充分发
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用水,健全供水单位、水管单位、农民用水协会共同参与、分级负责的地下水管理体制,优先使用地表水,实行与地表水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收取水资源费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违法开采、浪费、污染地下水和破坏取水工程设施等行为,有权予以监督、检举。
对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地下水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配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结果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住建、工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林业和草原、能源、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本市对地下水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升降控制制度。
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甘肃省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结合经批准的地下水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水文地质单元套县(市、区)行政区域划定管理单元,确定各管理单元规划水平年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水位升降控制指标。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权确权,将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分解到乡镇和城乡生活、工业、农业、生态等行业,其中用于农业灌溉的地下水取水控制指标应当分解到取用水户。
各管理单元取用地下水总量不得超过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应当符合水位升降控制指标。对于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不符合管控指标要求的管理单元,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治理措施,限期达到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升降控制要求。
第九条 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各管理单元的地下水可开采量、规划水平年水位升降控制指标管控要求等确定。
管理单元实际取用地下水总量数据通过取水在线计量设施、智能水表刷卡记录、取水量台账表等方式统计,水位升降数据依据国家或省上地下水实时监测成果确定,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评价,作为相关考核的依据。
苍山洱海经典句子 第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工业园区、文化产业园区、服务业聚集区等园区规划,涉及取用地下水或者对地下水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并符合管理单元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升降控制指标要求。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及涉水打井的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但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应当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凡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二条 对地下水资源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旧井更新和新打机井实行分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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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违法施工的机井,不批准取用地下水,不分配取水指标,并依法采取查封、埋井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旧井更新实行“打一封一”审批制度。新井建成后15日内封闭旧井。封井由原取水井取水单位(取水人)负责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供电部门拆除配供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