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致人死亡,可以私了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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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丨龚 琴
2019年年末,河北保定9岁女孩在上学路上遭两只牧羊犬咬死。近日,有媒体记者实地探访并采访得知,女孩家属与牧羊犬主人以50万元私了。消息一出,引发了人们的争议。有些网友认为,给50万元和解,是家属以女童的命换钱,“不配称为家属”;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女孩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家属还能怎么办?
意外致人死亡,和解是多赢
文丨■ 龙继辉
生命诚可贵,恶犬真可恶。可能不少人会要求追究咬死人的恶犬主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从新闻报道来看,狗主人最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因此,50万元私了,并非见利忘义的不耻行为。意外致人死亡,和解是多赢,未尝不可。
天津市著名景点和解有法可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实质就是和解,和解是案结事了的经验之谈。和解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不能进行道德式的指责。
当然,即使是当事人之间私了和解,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一般而言,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公诉案件,当事人无权放弃刑事追究。只有自诉案件,当事人才有刑事追究与否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话又说回来,即使是公诉案件,有些也是可以和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恶犬咬死人的案件,就属于这类可以和解的案件。因而,50万元私了,是依法办事,不是践踏法治,不必大惊小怪。
其实,和解利大于弊,能实现三赢。一是受害方家属得到经济补偿,可以抚慰失去亲人而受伤的心灵。二是对恶犬主人不一棒子打死,可避免其破罐子破摔,经济上的损失也能让其长记性。低头不见抬头见,一笑泯千仇,有利于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三是抓大放小,可节约部分司法资源,便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一箭三雕,何乐而不为呢?
“50万元私了”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文丨■ 林日新
依笔者看来,恶狗拦路咬死女童,这只是一桩民事案件,而是一起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不能以“私了”的方式结案的。据《燕赵都市报》的报道得知:咬死该女童的两只恶狗系当地一名村民饲养的大型牧羊犬,事发时,两只恶狗从家中跑出,犬只主人不知情。对于这种烈性狗,主人的看护显然存在极大疏忽而导致过失致人死亡。
虽说一个生命的意外遇难,这个令人痛心的事件。事后牧羊犬主人出于内疚,向女童家属赔偿50万元,笔者认为还这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从牧羊犬主人方面看来:他的赔偿是在为自己失职的埋单,是在向死者家属表示深深的抱愧,并以此来对死者表示安抚的诚意。此举比起那些为富不仁,飞扬跋扈的养烈性狗的主人来,还是要好得多。这不仅能让女童家属在悲痛之余得到一丝人性的温暖,而且有利于处理、调和民间矛盾,和睦乡邻,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乡村。
从女孩家属方面看来,人死不能复生,他们之所以肯与牧羊犬主人以50万元“私了”,并非是网民所指责的“不配称为家属”:“以女童的命换钱”。其实,这与女孩家属处于农村那个讲情面的大环境有很大的关系。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农村更盛。农村人常用“低头不见,抬头见”来息事宁人,他们是非常实在和本分的人,在面对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时,仍然格守着做人的本分。虽然他们也懂法,也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习惯于用金钱赔偿来“私了”恶犬的事件,这在死者家属看来,赔偿金远比多判恶犬主人几年刑更具补偿意义。况且,农民们还有“一代官司三代仇”的顾虑,所以一般的农民只要是能不打官司的尽量不打官司,“私了”也成了民间处理民事案件的常态。德国19世纪著名的哲学家黑格尔说过“存在就是合理的”,我国民间社会中的普遍存在用金钱“私了”的现象,同样也有一定合理性,也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意外致人死亡,可以私了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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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私了不足以惊醒养犬人
文丨■ 张全林
东京迪士尼乐园游玩攻略所谓私了,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不经有关部门处理,看双方当事人意思的来处理。这种方式常见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一般属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轻微剐碰。采取当事人和解的办法,能够节约时间,特别是营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因处理事故而停运,造成的损失会更大,对双方都不划算。
但并非所有的事故都可以采取私了解决。以交通意外致人死亡来说,在某种情形下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涉及判处相应刑罚,这就转化成了公诉案件。至少在法律层面看,是不能私了的。河北保定发生的这起恶犬伤人致死案件,情同此理。察其情节,犬只伤人致死,是由犬只主人管理不当引起,犬只主人即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仍然属于没有尽充分管理的义务,在客观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显而易见,此事件中的犬只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犬只主人在未采取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之后导致他人受害,就不仅仅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还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保定发生的这起恶犬伤人致死案件,显然不单是民事责任问题。况且,受害人自身并无过错,也不涉及第三人的过错,追究犬只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应在法理情理之中。此事之前,已有犬只主人因为狗咬人致死被判刑的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作为公诉案件,并不是女孩家属说“事情解决了”,就真的解决了。虽然过失致人死亡也有不起诉的案例,但是具体到保定这起案例,牧羊犬出现在学生上学路上、直接造成女童死亡等情节,足以说明不是“50万元私了”的事。刑罚的权威在于“无例外”,只要违法犯罪就必须得到惩罚。刑责的意义并不单是给受害人以公道,更重要的是警示作用,以利于避免以后类似悲剧的重演。如果公权盲化,任其私了,将产生社会导向的混乱。
恶犬咬死花季女孩,私了未必能逃过刑罚
文丨■ 苗凤军
9岁的女孩让两只牧羊犬咬死,实在是当今社会上最大的悲哀,想一想事件出现的那一刻,女孩在狗的嘶咬下,那声声无助的哭喊,应该让人相当的心痛,任何人也不能体会当时女孩的内心是多么的恐惧和崩溃,她被活活的咬死,一个才9岁的鲜活生命,让人痛惜,是一朵小花,还未曾开放就凋谢了。女孩的死,连外界的百姓都心痛不已,其父母亲人更应该痛彻心肺,可是在事件出现后,狗主人积极赔偿50万元,就私了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呢?难道说50万元,真能够值一条活生生的性命吗?
其实事件出现,或许女孩的父母在当初也一定会极力要追究狗主人的刑事责任,怎奈是,狗主人在事件出现后,积极地出面主动赔偿,在中国来讲,一个成年人意外失去生命又能够赔偿多少呢?百把万就是最多的了,很多情况下,都是几十万。如果是农村的,赔偿或许更低一些。这样的事件,在全国
来讲发生过许多,如果对事件出现,孩子的父母死嗑下去,又如何,或许被执行人一怒之下,不掏钱,或者少掏钱都是可能的,案件处理起来更为棘手,农村人抱着宁可少一事也不要多一事的思想,对于案件处理,他们也愿意早一天结束,省得人没了更劳心。
中卫旅游景点有哪些地方在处理动物伤人事件中,中国的法律还不完善,尤其是赔偿入刑这一块,很多情况下,与国外相比,存在着漏洞。国外这样的事件,即使狗主人赔偿了,也必须是要入刑的,在国内来讲,执法部门更愿意本着协调的方式去做。当然了,在这一事件中,狗主人或许也难逃法律的处罚,尽管狗主人与受害女孩家属私了了,但这并不代表执法部门的意见,因此在这一事件,还需要看看执法部门的态度。百姓的讨论,只能有这样的提醒,在管理动物方面,每一个动物饲养者都不可掉以轻心,忽视自身的责任,如果出现什么意外,不仅仅伤害其他人的利益,或许会给自己更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法治化的情况下,入刑也许最终会成为必然。
“熊孩子”犯罪追责父母,倒逼履行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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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丨龚 琴
并非所有责任都可“一偿了之”
文丨■ 黄 磊
诚然,人死不能复生,相对人财两空来说,足额甚至超额的事后赔偿能够在更大程度上安抚受害者家属,但这种事后弥补和心理宽慰,并不意味着能够对所有的责任“一偿了之”。
从刑事角度来说,事后行为不能改变事前定性,诸如偷盗、抢劫、以及贪污、受贿案件,如果已经涉嫌犯罪的,那自然不可能因为退赔退赃就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同样,对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过失案件,也不会因为没想到,用事后赔偿就可免于追责。换而言之,即便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都是以刑法框架范围界定有责为前提。
新闻中,女孩遭遇的意外是指遭遇了人们难以想象的祸害,但这并非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从犯罪构成角度来说,我们需要界定恶犬主人是否履行了看管义务、是否明知并有放纵的故意,如果明知恶犬有
攻击习性,却让其到公共场所放任不管,那致人受伤、死亡的,将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不是放任,但没有履行好应尽的看管义务,比如没有佩戴头套、用铁链铁笼关好,那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新闻中的“意外”并非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意外事件”,属于刑法管辖的范畴,不允许私了解决。
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它要保护的是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公共法益,倘若私力救济能够随意替代刑责追究,事后赔偿就能免除刑责,那势必会引发错误的示范效应,造成有钱者可以任性为之,只要以钱代罚、以罚代刑。不仅如此,行政法领域也是一样,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恰恰是因为已破坏了应有的社会管理秩序,倘若都可以通过事后私了的方式来抹除应承担的责任,那事后的责任追究就毫无威严可言,社会管理也势必陷入混乱。
当然,作为对被害人亲属的救济、帮助,作为恶犬主人的内心悔罪,进行大额赔偿属于民事关系的自愿行为,对修复被破坏的正常秩序来说具有积极意义,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抵消责任追究。
不是什么事都可以用钱解决的
文丨■ 童其君
有律师表示,犬伤人致死事件一般是由管理措施不当引起,饲养人即使不知道犬只已脱离管理,实际
上也属于没有尽充分的管理义务。因此,不论饲养人是否知情,其均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若犬只饲养人已经做好充分管理措施,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犬只出逃并伤人,且饲养员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发现或发现后立即阻止后续危害情况的发生的,则不需负刑事责任。但本事件中,涉事犬只在一般行人会出入的公共地区突然出现,犬只饲养者显然未尽到对犬只合理的看管义务。因此,此事件中的犬只饲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如果是犬只饲养者在未提供充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将烈性犬只带至公共场所后致人受伤,还有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犬只饲养者还应以受害方遭受的损失来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狗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如受害人挑逗、刺激狗时将狗激怒),则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饲养人的责任可以相应减轻,但该举证责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女孩家属与牧羊犬主人以50万元私了,并非问题就真的两厢情愿完全解决了。这事还没有完,警方更需要进一步调查实际情况、掌握证据;检察机关要根据涉嫌犯罪情节确定公诉与否,如果公诉,就会进入法院审理程序。
涉嫌犯罪可以私了吗?由于司法的程序性,有一些当事人怕麻烦,规避“公了”,追求效率选择“私了”来解决问题。这里所说的私了就是赔钱了事,息事宁人。但是涉嫌犯罪是公诉案件,私了是一种欠缺法
律依据、绕过法律边界私自处理涉嫌犯罪案件的违法行为,其结果不仅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反而给社会带来不良的“示范”。涉嫌犯罪的强行性和禁止性,不允许任何人“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任何涉嫌犯罪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无论谁都不能特殊。因此,签订“私了”协议须三思而后行,否则,后果自负。
意外致人死亡,可以私了解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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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不能私了,还要用“重典”
文丨■ 叶建明
“狗患猛于虎”,这些年来,狗咬伤人、咬死人的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狗咬伤人、咬死人后常常可以私了解决。狗肇事,主人可以用钱解决问题,这就对有钱的养狗人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让一些“不差钱”的养狗人抱有侥幸心理,乃至出现想怎么养就怎么养的“任性”养狗行为。
其实,狗咬伤人、咬死人,不应随意称之为意外事件(那种不可抗力的意外),因为狗伤人致死事件,一般都是由狗主人管理措施不当引起的。换言之,绝大多数狗咬人致死事件,都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这,就上升到公诉案件的层面了,不应存在私了的空间。
众所周知,狗在外面不仅可能咬伤人、咬死人,还有可能传染狂犬病。一只没有管理好的狗在外面游荡,附近的人都有可能会是受害者。发生了狗咬死人的事件,不只是养狗家庭和受害家庭两者的事,也应属于公共事件。受害者家属,不能只站在私人的角度,私人的利益上处理问题,还应站在危害公共安全的角度,让有过失责任的狗主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此外,有关部门,也需要把不规范养狗的行为,上升到和酒驾一样的高度进行治理,不仅在咬伤人、咬死人的案件中要让狗主人进行民事赔偿,以及对狗主人追究刑事责任,还要“防范于未然”,对任何不规范养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追究这些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便这些
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
当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越来越多的人养狗,不规范养狗的行为也越来越突出,狗咬伤人、咬死人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所谓问题越突出,越要用“重典”,严厉的惩罚历来都是最有效的治理手段。规范养狗的行为,把随意养狗的行为都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在狗咬伤人、咬死人的案件上,不让有过失责任的狗主人有私了的空间,如此种种“重典”的组合,才能起到最大的警示作用,才能有效遏制不规范养狗的行为,才能有效减少狗伤人、狗咬死人的案件出现。
牧羊犬咬死人不应该止于事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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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对于人而言只有一次,生命的价值也无法完全用金钱去衡量。9岁女孩被牧羊犬咬死,牧羊犬主人难辞其咎,50万元的赔偿对于家属而言,显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毕竟女孩的生命已经无法挽回。就事论事,50万元的赔偿,能让牧羊犬主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吗?能弥补家属失去女孩的惨痛吗?亡羊补牢更需要防患于未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并不能从私了之中起到高度警示和教诲的作用,50万元就能风平浪静,这是一种对生命不负责任的表现。
牧羊犬主人不仅要受到经济的制裁,更需要受到心灵的谴责。金钱不是万能的,能够养得起牧羊犬的人似乎也并不差钱,金钱的损失或许能带来牧羊犬主人的一时之痛,就此之后牧羊犬主人就能严加看管而不重蹈前车之鉴?并不见得,金钱上的惩罚并不能代表心灵上的惩戒。相比之下,就此事件,牧羊犬主人发自内心的忏悔更有必要,其真诚不仅需要表达在言语上,更需要落实到行动中,给人启发,予人反思,引发人自律。
对于家属而言,除了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外,精神上的宽慰不能少。9岁女孩的失去,这并非家属的一时之痛,更是家属一辈子之痛,帮助家属从失去孩子的痛苦中站立起来,牧羊犬主人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这并非50万元就能不了了之的事情,站在家属拥有孩子的角度,换位思考,用后续的努力最
大限度缓解家属的悲痛,除了物质上,还需要态度上、精神上、行动上去弥补,50万元不是事后的终点,更应该转化为宽慰行动的起点。
面对生命的失去,经济上的纠结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牧羊犬主人的真心忏悔,家属被真诚感动而发自内心谅解,这些比单纯的经济制裁都更为有效,更能因发人深思,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从而真正担负起对生命成长负责的监管职责。生活在物质生活丰富的今天,精神生活的充实必不可少,有能力养牧羊犬的人,更需要尽到监管的职责,除了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发自内心的精神上的高度重视必不可少,事后赔偿并非良策,事前预防方能真正有效。
漫画(小栗子/图)
追究“疏忽父母”刑责不可任性为之

本文发布于:2023-09-04 16:20: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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