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祥丰与利川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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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祥丰与利川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9 
【案件字号】(2020)鄂行终3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思化马春亮胡锦明 
【审理法官】张思化马春亮胡锦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北最值得去的景点排名伍祥丰;利川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曾令丰;徐继琼 
【当事人】伍祥丰利川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曾令丰徐继琼 
【当事人-个人】伍祥丰曾令丰徐继琼 
【当事人-公司】利川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伍祥丰;曾令丰;徐继琼 
【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结合原审查明可知,伍祥丰涉案林地申请确权颁证时存在诸多问题,其提供的《非国有林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多处有明显改动痕迹,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勘测结果栏有利川市建南镇林业站公章,但没有林业站技术人员签字。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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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原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原审查明可知,伍祥丰涉案林地申请确权颁证时存在诸多问题,其提供的《非国有林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多处有明显改动痕迹,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勘测结果栏有利川市建南镇林业站公章,但没有林业站技术人员签字。审批表中登记类型为“换证”,但伍祥丰没有提供林权原始凭证。审批表所附《林权宗地分户示意图》与登记林地无关。伍祥丰的证载林地与曾令丰、徐继琼的证载土地高度重合,双方之间存在权属争议。利川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认为给伍祥丰颁发的林权证不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撤销伍祥丰林权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恩施州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亦应维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伍祥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伍祥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西旅行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3:4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利川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曾令丰颁发了编号为07605074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承包15块土地,其中地块名为“南堰丘机耕路下”的土地四至为:东至机耕路为界,南至岩边为界,西至斜路为界,北至水沟为界。承包年限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同年,利川市人民政府为曾令朋(第三人徐继琼之夫)颁发了编号为076050746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承包26.5块土地,其中地块名为“南堰丘机耕路下”的土地四至为:东至机耕路为界,南至曾令丰连界,西至李文绪土为界,北至向长树土为界。承包年限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2005年8月30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为曾令丰颁发利府农地承包权(2005)第11317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承包“南堰丘机耕路下”地;地块至与1998年证载四至一致。同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为徐继琼颁发利府农地承包权(2005)第11319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承包“南堰丘机耕路下”地;地块至与1998年证载四至一致。    2004年2月10日,伍祥丰代表利
川市建南镇红板云村八组申请利川市人民政府撤销冉隆康等七人的山林权证。2005年4月13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利政土处字〔2005〕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土地所有权属××组所有。2005年9月6日,恩施州人民政府作出州政复决字〔200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09年4月27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为伍祥丰颁发利川市林证字(2009)第130353号《林权证》,其中小地名为“南堰丘母狗弯丫口”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公路,南至大石伦直下,西至一组斜路外边堰沟,北至母狗弯丫口直下。    2013年4月26日,伍祥丰作为原告利川市建南镇红板云村某某的诉讼代表人,以曾令丰、曾令鹏为被告向利川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所有权,后撤回起诉。2013年7月2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987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2018年,伍祥丰向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曾令丰、徐继琼所有。伍祥丰不服申请复议,利川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利政复决字〔2018〕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利川市建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2018年11月14日,曾令丰、徐继琼以利川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土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2018)鄂28行初116号行政裁定,准许撤
诉。    2018年12月9日,曾令丰、徐继琼向利川市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伍祥丰持有的利川市林证字(2009)第130353号《林权证》。2019年4月15日,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利政处字〔2019〕0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撤销利川市林证字(2009)第130353号《林权证》。伍祥丰不服申请复议,恩施州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恩州政复决字〔2019〕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利川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伍祥丰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如前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附近家庭旅馆原审法院认为,《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本案中,原告伍祥丰提供的《非国有林林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多处有明显改动痕迹,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勘测结果栏有利川市建南镇林业站公章,但没有林业站技术人员签字。审批表中登记类型为“换证”,但伍祥丰没有提供林权原始凭证。审批表所附《林权宗地分户示意图》与登记林地无关。伍祥丰的证载林地与曾令丰、徐继琼的证载土地高度重合,双方之间存在权属争议。因此,伍祥丰的林地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件。    《林木和
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已办理的林权登记和已发放的林权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登记并发放林权证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利川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认为给伍祥丰颁发的林权证不符合法定条件,遂作出撤销伍祥丰林权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恩施州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亦应维持。    综上,原告伍祥丰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伍祥丰的诉讼请求。 
去俄罗斯旅游多少钱【二审上诉人诉称】伍祥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行政相对人信赖原则,严重侵犯其权益。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伍祥丰与利川市人民政府、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文发布于:2023-09-05 10:06: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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