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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 号】泰政发〔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泰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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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暂行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去新加坡旅游多少钱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唐山旅游景点推荐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经信、网信、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质监、安监、环保、商务、人民银行泰安支行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现在去三亚旅游适合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秦皇岛三日游最佳路线图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
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2、驾驶员管理制度;
3、网约车调度规则;
4、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生产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
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
7、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
8、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经营期限届满,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实行新一轮经营期限许可。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注销。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三)自然吸气式车型排量不小于1580毫升,涡轮增压式车型排量不小于1380毫升,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车辆实际购置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2万元以上;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