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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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9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57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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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乐清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雁荡营业厅;魏运河;林詹雨;金潇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乐清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雁荡营业厅魏运河林詹雨金潇 
【当事人-个人】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魏运河林詹雨金潇 
【当事人-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乐清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雁荡营业厅  关岛以前是中国的吗
【代理律师/律所】杨平瓦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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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被告】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乐清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雁荡营业厅;魏运河;林詹雨;金潇 
【本院观点】该保单系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保留的副本且未经投保人签名,不能证明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主张的已经尽到告知义务的事实,故不予采信。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主张本案中商业险不作赔付,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已经将相关免责事项告知投保人。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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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元呈事故前从事养殖业,有收入,具备扶养能力。结合金元呈的妻子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事实,一审法院确定金元呈儿子的抚养人为金元呈一
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经审核,一审法院确定的金元呈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金额均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对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关于该项赔偿项目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主张本案中商业险不作赔付,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已经将相关免责事项告知投保人。故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主张商业险免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元呈事故前从事养殖业,有收入,具备扶养能力。结合金元呈的妻子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事实,一审法院确定金元呈儿子的抚养人为金元呈一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经审核,一审法院确定的金元呈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金额均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对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关于该项赔偿项目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金元呈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死亡,但残疾赔偿金系根据金元呈因本案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情况,通过预设生存年限等标准定型化计算赔偿数额。金元呈死亡之前,其因伤致残的事实已客观发生,故金元呈死亡的事实不影响本案损失金额的计算。    综上,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金元呈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死亡,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应向金元呈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支付赔付款220580.55元。因金潇
此前多付金元呈40500元,为便捷计,可直接在保险赔付时抵扣,即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还需赔偿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180080.55元。金潇多付的40500元由其与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自行理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180080.55元;    三、驳回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6708元,减半收取3354元,由黄希娇、金建利、金美兰负担1404元,金潇负担1950元。二审受理费2512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1:18: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潇雇佣林詹雨从事快递业务。2018年3月3日,魏运河驾驶浙C3××××号货车途经乐清市××镇××村××路段时右后视镜刮擦金元呈,造成金元
呈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魏运河负事故全部责任,金元呈无责任。金元呈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诊断为:右侧第1-8肋骨、左侧1、2肋骨骨折等。涉案浙C3××××号车在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法院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精神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三期,以及对其妻儿劳动能力进行鉴定。2019年8月12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金元呈因2018年3月3日交通事故致“脑外伤致:器质性精神障碍”明确;被鉴定人金元呈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19年8月14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金元呈因车祸致右侧第1-8肋骨、左侧1、2肋骨骨折等,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20年2月24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金元呈误工期限评定为21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2020年6月8日该司法意见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金建利诊断“精神分裂症,XXX”明确,目前症状未完全缓解,建议进行专科;劳动能力评定:目前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0年6月16日该司法意见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希娇诊断“精神分裂症”明确,目前症状未完全缓解,建议进行专科;劳动能力评定:目前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金元呈妻子黄希娇。    金元
呈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确定如下:1、医疗费,以票据计69394.95元(含鉴定产生的门诊费用)。2、误工费,21000元。金元呈主张其长期从事养鸡行业,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结果相符,予以确认。但其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不足以证明其收入状况,事故发生时金元呈已年满69周岁,收入和劳动能力有限,法院酌情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210天,即21000元。3、护理费,综合支持10040元。4、营养费,支持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持1320元。6、交通费、住宿费,酌情支持4500元。7、残疾赔偿金,117525.6元。残疾赔偿金按2019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899元为标准,计算10年,再乘以伤残指数12%,即5987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金元呈儿子丧失劳动能力,可予以支持,鉴于定残之日金元呈已年满70周岁,其收入和扶养能力有限,如果按照金元呈主张的20年计算,则脱离生活实际,也有违常理,故考虑金元呈的年龄、扶养能力和家庭实际情况等因素,按照2019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026元为标准酌情计算10年,再乘以伤残指数12%,故金元呈儿子的生活费支持38431.2元。金元呈妻子亦丧失劳动能力,金元呈主张其生活费10年,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女儿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故金元呈妻子的生活费支持19215.6元(32026元×10年×12%÷2)。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残疾赔偿金一并计算,故残疾赔偿金合计为117525.6元(59878.8元+38431.2元+19215.6元)
九寨沟有什么好玩的。8、鉴定费65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37080.55元。事故发生后金潇已付47000元,大地财保温州分公司已付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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