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刘文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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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刘文珍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45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审理法官】金文张晓燕王信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刘文珍;刘玉香;许增健;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当事人】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刘文珍刘玉香许增健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文珍刘玉香许增健 
【当事人-公司】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杰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刘桂晓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明亮山东保亿律师事务所;景洋洋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新杰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刘桂晓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明亮山东保亿律师事务所景洋洋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新杰刘桂晓明亮景洋洋 
【代理律所】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山东保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 
【被告】刘文珍;刘玉香;许增健;山东黄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源润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原告提交的临沂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及黄山铺镇卫生院出具的许秀成的死亡医学证明,均载明许秀成的死亡原因系“溺水、呼吸循环衰竭”,故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许秀成死亡原因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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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原告提交的临沂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及黄山铺镇卫生院出具的许秀成的死亡医学证明,均载明许秀成的死亡原因系“溺水、呼吸循环衰竭”,故对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许秀成死亡原因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黄山铺政府对涉案河道进行清淤并修建拦河坝,虽系利民的民生工程,但该工程改变了河道的历史现状,使拦河坝上游水深明显增加,无形中增大了周边村民通行的风险和隐患,故黄山铺政府在涉案工程完成交付之后,即负有在拦河坝一定范围内设置安全提示牌及加装防护栏杆等义务,以预防、减少伤害的发生,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对许秀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山铺政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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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去上海玩一星期5000够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胜利河,自西向东流经沂水县黄山铺镇蛮庄村,系自然河道,河道北岸设有护栏,河道南岸未设置护栏,自2018年起,沂水县开展“清河行动”,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该河道进行清淤,并修建拦水坝等。2018年黄山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与黄山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沂水县黄山铺镇河道培堤清淤及余量砂石处置项目工程,地点沂水县黄山铺镇胜利河、泉庄河,工程内容为河道培堤清淤及余量砂石处置,计划工期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0月28日,事发时工程已完工。2018年9月15日,黄山镇政府作为发包方与源润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沂水县2018年省级年均百万亩土地整治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地点沂水县黄山铺镇,承包范围及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胜利河河段修建拦水坝由源润公司负责修建,并于2019年12月19日验收交付。死者许秀成。原告刘文珍有子女四人:长子许秀忠。许秀成家住蛮庄村胜利河北岸,许秀忠家住蛮庄村胜利河南岸。2020年1月27日晚,原告亲属许秀成在其兄长许秀忠家饮酒后,归家途中坠入胜利河,溺水死亡。另查明,许秀成酒后落水,后被人救出,沂水县公安局黄山铺派出所接警后出警,急救车到达后,医务人员现场发现许秀成瞳孔散大固定,呼吸心跳停止,心电图一直线,家
属要求继续救治,送至临沂市沂水中心医院,经抢救心跳未恢复,花费医疗费1119.67元。2020年1月28日沂水县黄山铺镇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时间2020年1月27日,死亡原因溺水死亡。另查明,原告亲属许秀成落水地点已修建拦水坝,水深约2米,河南岸路宽约4.3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及赔偿责任的划分;二、赔偿数额的问题。关于争议焦点一,尽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河道两侧必须设置护栏,但事发河道经清淤并修建拦水坝之后,改变了该河道的历史现状,明显增加了河内水深,且河道南侧常有村民通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加装防护栏杆等方法予以预防。胜利河河段属于自然形成河道,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性公共场所,但法律并不禁止公众对河道在一定范围内的利用和通行,河道管理者对进入河道的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和预防措施。被告黄山镇政府系事发河道清淤工程和拦水坝修建工程的发包方,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事发河道北岸设置了护栏,南岸未设置护栏,清淤及修建拦水坝后对涉事水域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许秀成溺水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许秀成系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对事发地路段较熟,应当能够意识到夜晚在河边行走的危险,且因事发时许秀成已饮酒,疏忽大意未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其自身也有过错,是造成溺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的原因力,酌定被告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承担10%的责任,许秀成自身承担90%的责任。对于被告黄山公司和被告源润公司,两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事发时,由两公司负责的工程已经竣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山公司和被告源润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诉求赔偿款50万元,庭审中明确如下:赔偿明细医疗费1119.67元,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及误工费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413.75元(26731元5年/4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976157.92元,原告诉求5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交相关费用凭证予以证实,对其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原告亲属许秀成自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且承担主要责任,其该项诉求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法院确定死者许秀成的赔偿款为: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被扶养
威海银滩乳山海景房人生活费33413.75元(其父已故;其母1944年2月11日出生,应支付5年且许秀成兄妹共四人,133655一4=33413.75元),医疗费1119.67元,误工费329.68元(82.42元×2人×2天),以上共计:923487.6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文珍、刘玉香、许增健赔偿款92348.76元;二、驳回原告刘文珍、刘玉香、许增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沂水县黄山铺镇人民政府负担1625元,原告刘文珍、刘玉香、许增健负担7175元。 

本文发布于:2023-09-09 09:14: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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