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真、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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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真、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厦门现在可以正常出入吗【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南昆山温泉大观园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菲律宾旅游签证可以呆多久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晋07民终8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佛山著名的八大景点
【审理法官】寇永俊侯建伟杨姣瑞 
【审理法官】寇永俊侯建伟杨姣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真;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真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真 
【当事人-公司】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真;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因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超业务范围订立合同,故该合同无效;胡真交纳的劳务中介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张全额收取的理由,于法无据;原审判决部分返还不当,应予纠正,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予全额退还胡真。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管辖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因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超业务范围订立合同,故该合同无效;胡真交纳的劳务中介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张全额收取的理由,于法无据;原审判决部分返还不当,应予纠正,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予全额退还胡真。胡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所持港澳通行证的性质应是明知的,其违反当地法律被遣返,责任应当自负,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此不存在过错,胡真主张的工资损失,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真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祁县公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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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维持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7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第三条。    二、撤销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7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第二条。    三、
由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胡真赴港服务费用22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元,共计2592.50元,由上诉人胡真负担1000元,由上诉人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159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1:34: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与被告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赴香港工作手续,原告向被告交纳了22000元赴香港费用。后原告持港澳旅游通行证于2019年8月7日赴港工作,2020年1月21日原告在港接受香港总入境事务处传唤,2020年1月24日因违反逗留条件,被香港法院判处监禁,2020年3月2日被遣返回国。2020年3月19日,原告向祁县公安局报案称被告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介绍原告赴香港务工为由实施。2020年5月23日,祁县公安局作出晋中祁公不立字(2020)00001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无效;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赴香港费用22000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赴香港之日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3月2日返回内地之日止的损失31234元(2019年山西省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
工资53545+12×7月)。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信息、《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胡真缴纳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赴香港费用22000元收据复印件、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惩戒署对原告的监禁证明书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后,原告持港澳旅游通行证于2019年8月7日赴港工作,2020年1月24日因违反逗留条件,被香港法院判处监禁,2020年3月2日被遣返回国,故原、被告签订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原告作为成年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注意事项;被告和原告签订合同时应该知晓原告持港澳旅游通行证在香港不能工作,被告在办理此类出国务工的事宜对相关法律应知晓,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原告交纳被告的22000元赴港服务费用,因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且合同约定“.......依据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故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赴港服务费用的70%即154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从赴港之日到返回内地期间的工资损失,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其可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胡真与被告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无效;二、被告祁县
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真人民币15400元;三、驳回原告胡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胡真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赴香港费用22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从赴香港之日起至返回内地之日止的误工损失3123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已经确认《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规定,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22000元的赴港费用应当予以返还因该案给上诉人造成的31234元的误工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祁县工立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正。一审认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这一认定是错误,该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无合同无效情形,且该合同已部分履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胡真的违法行为所致,与上诉人无关,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审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符,认定事实部分表述为“依合同实际执行时间按比例减收或退还服务费”该合同为二年,双方已共同履行6个月,应当予以扣减。但判决结果没有体现比例。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明显过高。请求依法撤
南宁旅游必去十大景点排名销一审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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